电大《民法》专题08年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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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代号: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考试
民法专题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8 年12 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2 分,共20 分)
 1.B2.B3.C4.B5.D6A.7.C8.C9.D10.B
二、多选题(每小题 2分,共10 分)
 1.ABC 2.BD 3.ACE 4.ACD 5.AB
三、 概念比较题(每小题5 分,共 10 分)
  1、名誉权与隐私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上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已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同侵犯的权利。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2分)两者的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不仅公民享有,法人也享有;隐私权只能由公民享有;(2分)(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虚构的、捏造的,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公开的内容是真实的。(1分)
  2.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3分)民事行为的范围大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2分)
四、应用题(15 分)

要点: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分为主客观两方面,我国的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意志。(5分)2.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5分)3.个人看法酌情给分(5分)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 分,共 45 分)
1. (1)本案系一般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民法规定,被告承担责任应符合侵权行为的四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被告杨磊将缝纫机针带到学校,该缝纫机针与其学习活动无关,对人身安全存在潜在的危险性,被告丁泽宇将该针安插于纸飞机前端的行为,增加了该玩具对他人人身安全威胁的危险程度,尽管两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主观过错,但可以此推定为其法定代理人在监护教育上存在过错,故两被告均应在本案中负一定的赔偿责任。(8分 )2. 被告临泽镇中心小学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方面存在瑕疵,尤其是在下午放学后至学生离校这一阶段,疏于管理,没有能够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没有能够针对十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学生的认知能力开展行之有效的教育管理活动,应认定其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7分)

2.(1)存在过错。本案中张某无客运证等合法手续非法揽客承运,虽在此次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但对王某的损害而言,具有明显的过错。 (2)存在过错。本案中王某明知张某所驾驶车辆载客无合法标志和手续, 仍租乘该非法营运车辆,其疏于注意,使本不该受的损害发生,可谓对自己此次利益受损也存在过错。(3)应由原告王某对自己所受损害承担部分责任。依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 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以上要点各5分)
3. 分析:(1).表见代理的构成须有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二是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所谓主观上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相反,从外部现象看可以使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并不是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三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情形。(5分)
(2).本案构成表见代理,沈乙声称自己对于抵押毫不知情的抗辩不应得到支持。(5分)
(3.).本案中,上述第一、三个要件,显然具备。关键是第二个要件,即相对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和无过失。本案中相对人银行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失,符合这一要件。根据案情,沈甲向银行出示了其姐姐沈乙夫妇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以及沈乙的私章,以沈乙的房屋抵押贷款50万元,且银行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在这一过程中,银行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沈甲没有代理权,并有充分的理由使其相信沈甲具有代理权。因为沈甲提供的证件齐全、真实,符合要求,使银行产生确信,且没有疏忽大意或懈怠。第一种意见认为,居民身份证件及上述证件有可能遗失,持有这些证件,不构成银行相信沈甲经过沈乙夫妇授权的合理理由。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遗失居民身份证等个别证件是有可能的,但同时遗失夫妇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及个人私章,又落入行为人一人手中的情况极为罕见,或可说是不可能。以此"极为罕见"、"不可能"要求相对人的主观善意和无过失,是不适当的。再者本案沈甲和沈乙又是近亲属关系。综上,本案相对人银行有充分的理由确信沈甲具有代理权,且在形成确信这一过程中没有疏忽大意或懈怠,其主观上是善意和无过失的。 故本案构成表见代理,沈乙声称自己对于抵押毫不知情的抗辩不应得到支持。(5分,酌情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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