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14电大《公司法》试题答案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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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代号:7914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2006-2007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
公司法 试题答案
2007年1月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2345678910CCAADDDABB
11
121314151617181920DDABCABABD








二、多选题(每题1分,共 10分)
12345678910BCDEABCABDBDACDABCDEABCDEABABCABCD




  三、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有限责任公司,亦称为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说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设立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股份的设立发行也据此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
4.关联企业,是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关联企业,泛指一切与他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业务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等利益关系的企业。狭义的关联企业,则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
5.关联交易,简而言之,是指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即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和义务的行为。
  四、问答题(每题7分,共28分)。
1.答案要点:(全对7份,少答1条扣1分)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2.答案要点:(全对7份,少答1条扣1分)
(1)设立取得。这是指通过公司设立而活的股东资格。
(2)受让取得。这是指公司成立后,通过接受公司股东出资转让行为,依法获得股东资格。
(3)增资取得。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规模而向公司外投资者提供出资认购权后,公司外新出资者因其出资而活的股东资格的情况。
(4)合并取得。在公司合并时,因合并而丧失法人资格的原股东依法获得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资格。这是依照公司合并规则而活的股东资格的情况。
(5)继承取得。是指公司股东的继承人于股东死亡后,依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股东出资,并经法定程序获得股东资格。
3.答案要点:
(1)跨国公司是由国内外诸实体组成的企业体,这些实体包括分支机构、子公司、母公司等; (2分)
(2)跨国公司诸实体间并非简单的组合,而是通过各种复杂的控制关系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2分)
(3)根据这种内部关系,母公司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全球战略来安排整个跨国公司各实体在全球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局部服从全局的需要,形成内部一体化。很显然,跨国公司是一种典型的关联企业表现形态,只不过其具有跨国性,因而除了受到国内法的规制外,还可能受到国际法的规制。 (3分)
4.答案要点: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作出了以下限制:
(1)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说的35%,公司正式成立之后,发起人即转为股东。《公司法》第147条第款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分)
(2)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一些国家都没有完全放弃对董事、监事、经理的利益制约方式,对董事监事及公司经理在选任当时所持有的股份在其任期内的转让进行必要的限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让的限制。 (2分)
(3)对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所持股份的转让进行严格管理。《公司法》第148条允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所持股份的转让,其审批权限、管理办法使用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 (2分)
  五、案例分析(每题9分,共27分)。
〔案例1〕 答案要点:
(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分)
(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D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法定最低限额。 (2分)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合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其实际出资过程中,B、C是合法的,A是不合法的,因为A没有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3分)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A是违法者,A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B、C承担违约责任。 (2分)
〔案例2〕 答案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的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分)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并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均来自股东的投资,公司一旦成立,股东就丧失了财产所有权,而取得股权。股东个人无直接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也不得抽回出资。只有当公司终止时,股东才有可能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因此,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混为一谈,也不能要求公司股东超出其投资数额而以其他财产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张某具有双重身份,张某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债权人,我们应加以区分。 (3分)
 (2)张某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只有在公司财产满足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以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张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他对公司的债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一部分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的范围。在公司法中,由于公司财产与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所以张某对于公司的债权,应当与公司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 (2分)
 (3)法院对本案的处理,首先就公司解散的财产对包括张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然后,就剩余部分财产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分)
〔案例3〕 答案要点:
(1)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宏发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债权人进行了通知,并进行了公告。其做法是正确的,符合《公司法》要求。 (3分)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有权要求分立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某甲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某乙债权人要求分立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都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宏发公司清偿了债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否则,公司不得分立。 (3分)
(3)某丙债权人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东方公司和大河厂拒绝其债务主张是不合法的。按照东方公司和大河厂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宏发公司的所有债务均由东方公司承担,因此,法院将判决由东方公司清偿某丙债权人的债务。 (3分)
公司法 试题答案 第 1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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