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犯罪地、居住地该怎么界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 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 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 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 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 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 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 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相关文章:
2265电大《文秘管理与应用写作》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04-27
2235电大《Delphi程序设计》试题和答案20090704-27
2234电大《.NET编程基础》试题和答案20080704-27
2235电大《Delphi程序设计》试题和答案20050704-27
2232电大《中外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试题和答案20050704-27
2232电大《中外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试题和答案20080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