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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行政案件中扣押的期限要求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 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 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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