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你谈谈其中利弊。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审题点2:“请你谈谈其中利弊”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 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18个城市正式开展试点工作。2018年,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程序从简、实体从宽”优势。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因此,我们可以先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度的概念,然后再分别分析其中的利和弊。
【示范答题】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从2014年提出到2016年试点再到2018年确立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来说,意义如下:
首先,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罚当其罪,有效地避免了我国传统刑法的重刑化思维。同时,认罪认罚也有利于减少对立冲突,弥合被害人“伤口”,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
其次,确认和扩展了自首坦白制度。尽管《刑法》已有的“自首”和“坦白”从宽的规定,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因此,认罪认罚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与原有自首或坦白的从宽概念之间既有重合也有超越,降低了上诉率和申诉率,彰显了其社会意义。
最后,节约了司法资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分流,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将来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分别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简易程序或者刑事速裁程序,实现了提高司法效率、合理配置诉讼资源的价值目标。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在适用实践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适用范围有限。尽管两高三部已经出台文件,明确了该制度没有适用的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有可以适用。但在个案中司法机关抱着较为审慎的态度,在适用上一般集中于轻罪,三年以上重罪则较少适用。同时,从制度层面看,法院一般只能起到借力发力的推动作用,大多数案件是否适用主要取决于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
另一方面,存在错案的风险。虽然《刑事诉讼法》对于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值班律师对被追诉人的帮助范围。但是,在阅卷权、会见权、开庭时在场权以及量刑协商权方面规定模糊。从实践上来看,值班律师的实质性法律帮助有限,弱化了其监督见证的作用,使得本来无罪或罪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容易基于错误认识而认罪认罚,造成冤家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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