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涪陵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能否被列为被告?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孙某在为重庆市涪陵区某煤矿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了听力损伤。……劳动行政机关对第三人孙某的听力损伤不予工伤认定。”
该段主要介绍了案情,因煤矿公司处于预先核准阶段,劳动行政机关不予认定工伤,后孙某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审题点2:“后孙某向涪陵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涪陵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经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检查,做出了伤残四级可配助听力器的鉴定结论。”
根据孙某的申请,涪陵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专家进行鉴定检查并做出鉴定结论。首先要考虑劳动鉴定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审题点3:“孙某据此鉴定结论向涪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煤矿公司不服鉴定结论,认为涪陵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行为剥夺了其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首先,孙某根据鉴定结论向涪陵区劳动争议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的案件以劳动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其次,煤矿公司不服以涪陵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为被告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根据提出的问题,主要分析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如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才能考虑是否为适格的被告;如果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必然不是适合的被告。在分析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性质即可。
【示范答题】
我认为涪陵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本案适格的被告。理由如下:
首先,要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体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其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其二,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其三,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在我国行政法学理上,行政主体通常是由两类组织所构成的: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即所谓的职权行政主体;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和组织,即所谓的授权行政主体。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从以上述规定来看,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劳动鉴定委员会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第三,从行政法角度看,劳动鉴定委员会也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一,不是独立的行政组织。劳动鉴定委员会是由劳动,卫生,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临时性常设机构。其二,无独立的行政职权。劳动鉴定委员会无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职权。其三,不能独立地承担因自身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及护理程度的鉴定结论只是一种技术性结论,不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也不能产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劳动鉴定委员会是一个由多家机构组成的技术性、群众性的鉴定机构,不是一个被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其鉴定行为也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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