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谈谈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区别,张某以高额收益诱骗同乡的王

时间:2024-04-27 20:18:15 5A范文网 浏览: 复习资料 我要投稿

请你谈谈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区别,张某以高额收益诱骗同乡的王某等四人从老家出来卖淫,到了卖淫据点歌舞厅之后,张某收缴了她们四人的身份证,控制她们不让自由外出,请问张某怎么定罪?

【审题要点】

审题点1:“请你谈谈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题干设问简单而明确,直接要求考生谈出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区别。两罪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和侵犯客体上有时会存在一些重合之处,但具体分析,在主观故意、行为内容以及侵犯客体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审题点2:“张某以高额收益诱骗同乡的王某等四人从老家出来卖淫,到了卖淫据点歌舞厅之后,张某收缴了她们四人的身份证,控制她们不让自由外出,请问张某怎么定罪?”

题干设置了一个简单的案例,可转化为案例分析题目进行答题。题干中,张某以高额收益的形式诱骗同乡的王某等四人出来卖淫,并且收了她们四个的身份证,对他们进行了控制。从张某的主观故意内容上看,没有强迫的故意,从行为内容上看,只是诱骗和控制,没有暴力胁迫等,从侵犯客体上,王某等四人受到引诱自愿卖淫,因此不存在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因此,张某构成组织卖淫罪。

【示范答题】

首先,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区别之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卖淫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强迫卖淫罪。
第二,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卖淫者意志;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如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违背卖淫者的意志,迫使他人卖淫。
第三,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除侵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其次,分析题干中的案例,我认为张某成立组织卖淫罪。
第一,从主观故意角度上来讲,张某没有强迫王某等四人卖淫的故意,而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第二,从行为内容上来说,张某没有采用暴力进行逼迫,而是以高额的收益进行引诱,虽然在过程中有收缴身份证,限制外出等控制行为,然而为了组织卖淫活动进行一定的秩序管理与暴力逼迫的性质不同,这种行为不能等同于暴力威胁。
第三,从侵犯客体的角度来讲,张某的收缴身份证、限制外出的做法没有到达侵犯王某等四人自主决定意识的地步,没有达到强迫卖淫罪中暴力手段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权利的标准,是王某等四人自愿为了高额收益而卖淫。
综上所述,张某成立组织卖淫罪。

来源:自由练习8第392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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