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甲原打算和乙一起向税务部门做虚假纳税申报,乙在申报过程中反复权衡,最终如实申报,甲悉知乙如实申报后,恼羞成怒,以揭发乙的隐私相威胁,逼迫乙从甲处借款300万元,甲被认定为强迫交易罪。请你谈一谈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审题要点】
审题点1:“2018年,甲原打算和乙一起向税务部门做虚假纳税申报,乙在申报过程中反复权衡,最终如实申报,甲悉知乙如实申报后,恼羞成怒,以揭发乙的隐私相威胁,逼迫乙从甲处借款300万元,甲被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根据《刑法》规定我们可以得到,强迫交易罪需要具备四个要件,分别是: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客观上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买卖、接受服务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已知甲被认定为强迫交易罪的情况下,具体答题的过程中,可以将案例中甲的行为结合强迫交易罪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分析。
审题点2:“请你谈一谈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对二罪的认定也作了区分,“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我们可以对比法律规定,结合犯罪构成四要件来分析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
【示范答题】
题干中的案例,最终甲被认定为强迫交易罪,结合成立强迫交易罪的具体条件进行分析。甲原打算和乙一起虚假纳税申报,获知乙如实申报后,甲逼迫乙借款300万元。甲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以胁迫手段强迫乙借款,即以揭发乙隐私相威胁,但甲强迫借贷的行为没有侵犯乙的财产,因此,李某的行为成立强迫交易罪。根据法律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通过对案例和概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存在区别: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主体是单位或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敲诈勒索罪主体是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虽然两罪罪过形式均为故意,但强迫交易罪的主观上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是犯罪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也可能危及他人的人身权益及其他权益。
四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则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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