宦某,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2019年8月10日夜,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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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某,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2019年8月10日夜,宦某以攀爬水管的方式进入位于南京市某居民小区葛某家中盗窃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和100元现金。案发后,宦某经公安机关退还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2019年8月10日夜,宦某以攀爬水管的方式进入同一幢居民小区李某家中盗窃3700元现金。案发后,宦某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356元。宦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同意书,在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但因经济困难等客观原因不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请问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条件?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

该题有两个提问,需要一一作答。第一,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道歉、扒窃的行为。主要构成要件如下:一、主体,具有犯罪的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犯罪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关系。四、客观方面,实施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道歉、扒窃的行为。

第二,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审题点2:“宦某,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

这里主要介绍宦某的身份,实施犯罪时已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实施主体。

审题点3:“2019年8月10日夜,宦某以攀爬水管的方式进入位于南京市某居民小区葛某家中盗窃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和100元现金。案发后,宦某经公安机关退还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2019年8月10日夜,宦某以攀爬水管的方式进入同一幢居民小区李某家中盗窃3700元现金。案发后,宦某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356元。”

这里介绍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可以看出:一、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欲非法占有居民小区葛某、李某家中财物。二、客观方面,采取攀爬水管方式进入两被害人家中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三、犯罪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关系,本案中侵犯的是葛某、李某财产所有权。

审题点4:“宦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同意书,在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但因经济困难等客观原因不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这里介绍了案发后宦某对待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情况,需要判断是否符合认罪认罚,根据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在这里主要应该判断不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是否也能适用的问题。对于认罪认罚的认定,关键是要评判被告人对犯罪行为及法律处罚的态度,对于因自身客观原因而不具备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及缴纳罚金能力但又认罪悔罪、自愿接受处罚的被告人,不能因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能力而否定其“愿意接受处罚”的主观意愿。本案中,宦某因经济困难等客观原因不能退赔,并非具有退赔经济能力而故意不予退赔。

【示范答题】

我认为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道歉、扒窃的行为。本案中,一,从犯罪主体看,宦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是已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二,从犯罪主观看,宦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欲非法占有被害人葛某、李某的财产;三,从犯罪客体看,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关系,本案中侵犯的是葛某、李某财产所有权;四,从犯罪客观方面看,宦某采取攀爬水管方式进入两被害人家中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且已经盗得财物,盗窃行为已经既遂。故,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
第二,宦某的行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条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认罪认罚的认定,关键是要评判被告人对犯罪行为及法律处罚的态度,对于因自身客观原因而不具备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及缴纳罚金能力但又认罪悔罪、自愿接受处罚的被告人,不能因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能力而否定其“愿意接受处罚”的主观意愿。本案中,宦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同意书,在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且不能退赔的原因是经济困难的客观因素,并非具有退赔经济能力而故意不予退赔,因此,应当认定宦某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宦某构成盗窃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

来源:2020国考自由练习2第276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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