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框架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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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框架协议》,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货物并出卖给乙公司指定的下游需方(需另签订购销合同)。货物存放租金由乙公司负担。乙公司保证下游需方依约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如因货物交付、质量、数量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5月2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从乙公司购买煤炭10万吨并支付了全部货款。同日,甲公司与丙公司(乙公司指定的下游需方)签订《煤炭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售煤炭10万吨,价格为500元/吨,交货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前,交货地点为A地货场。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月14日,甲、丙双方分别签订两份《物权转移单》,确认丙公司收到煤1万吨、3万吨,并已支付该部分货款。剩余货物丙公司未收取,亦未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煤炭一直存放在A地货场。后因A地政府规划,需要对A地货场进行拆除,为避免损失,甲公司以100元/吨的单价将存放在该处煤炭卖给案外人,并支付租金110万元,此时煤炭单价市场价区间为240元/吨-300元/吨。现甲公司起诉请求乙公司、丙公司连带向甲公司赔偿违约损失2400万元(500元/吨×6万吨-100元/吨×6万吨);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因存放货物产生的租金费用110万元。如果你是承办法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承办法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从承办法官的角度分析本案例,应当从题干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入手,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围绕争议根据材料中给出的案情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处理。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乙公司、丙公司连带向甲公司赔偿违约损失2400万元以及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因存放货物产生的租金费用,结合材料可以看出是涉及到煤炭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在分析时就要注意结合合同的约定条款以及违约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审题点2:“2019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框架协议》,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货物并出卖给乙公司指定的下游需方(需另签订购销合同)。货物存放租金由乙公司负担。乙公司保证下游需方依约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如因货物交付、质量、数量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本段可以看出,甲、乙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框架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货物存放租金应由乙公司负担,且如因货物交付、质量、数量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甲公司诉请主张的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乙公司支付因存放货物产生的租金费用应当得到支持。

审题点3:“2019年5月2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从乙公司购买煤炭10万吨并支付了全部货款。同日,甲公司与丙公司(乙公司指定的下游需方)签订《煤炭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售煤炭10万吨,价格500元/吨,交货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前,交货地点为A地货场。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月14日,甲、丙双方分别签订两份《物权转移单》,确认丙公司收到煤1万吨、3万吨,并已支付该部分货款。剩余货物丙公司未收取,亦未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煤炭一直存放在A地货场。后因A地政府规划,需要对A地货场进行拆除,为避免损失,甲公司以100元/吨的单价将存放在该处煤炭卖给案外人,并支付租金110万元,此时煤炭单价市场价区间为240元/吨-300元/吨。”

从本段可以看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煤炭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售煤炭10万吨,价格为500元/吨。但丙公司仅收取了4万吨煤炭并支付了这部分货款,对于剩余6万吨煤炭一直没有收取也没有支付货款,已经构成了违约。后来因为存放煤炭的货场要拆除,甲公司为避免损失,有权解除原合同,将煤炭进行处置来减少自己的损失。在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甲公司有权主张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违约赔偿应当以甲公司履行合同可获得预期利益为标准计算,扣除甲公司自行处分获得的收益。

但需要注意,甲公司自行处理煤炭属于避免损失扩大采取的自力救济措施,应当采取符合市场规律的合理手段,但甲公司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本案煤炭,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乙、丙公司负担。甲公司主张的2400万元违约损失较高,应按照市场价值区间的低值进行计算,即500元/吨×6万吨-240元/吨×6万吨=1560万元。

因此,本案应当部分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乙公司、丙公司连带向甲公司赔偿违约损失1560万元(500元/吨×6万吨-240元/吨×6万吨);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因存放货物产生的租金费用110万元。

【示范答题】

我认为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部分支持,应判决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违约损失1560万元(500元/吨×6万吨-240元/吨×6万吨),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因存放货物产生的租金费用110万元。

第一,丙公司未依约收取全部货物,存在违约行为,乙公司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承担租金及连带赔偿责任。甲、乙公司以及甲、丙公司签订的协议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丙公司仅提取4万吨煤炭并支付货款,其他部分未提货亦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货物存放租金由乙公司负担。乙公司保证下游需方依约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如因货物交付、质量、数量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支付货物存放租金。

第二,违约损失应根据甲公司履行合同可获得预期利益为标准计算。甲、乙、丙公司未明确约定违约赔偿的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看出,甲公司履行合同可以获取500元/吨×6万吨的收益。后甲公司自行以100元/吨的价格处理煤炭属于避免损失扩大采取的自力救济措施,但该价格以远远低于市场价,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乙、丙公司负担。甲公司的违约损失应按照500元/吨×6万吨-240元/吨×6万吨来计算,即为1560万元。

来源:2020国考自由练习3第182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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