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

时间:2024-04-27 20:14:21 5A范文网 浏览: 复习资料 我要投稿

2月5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之后,经调查,1月19日及之前的具体进销差价及交易情况不可考,但因购进成本增加等多种原因,该售价确实高于药店之前所售卖的口罩价格,认为该药店涉嫌哄抬价格。目前,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调查终结,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请对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分析。
附录:
1.2020年2月2日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五、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2.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规定:
一是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
二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审题要点】

审题点1:“请对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分析。”

该问题为我们规定了分析的要求,即对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分析,在分析处罚行为时,可以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角度来进行,从合法性的角度上来说,行政主体、处罚的实质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都应该是我们考虑的方向,而从合理性上来说,在这一处罚中,可以考虑比例原则的角度。案例相关的法条已经附在案例之后,同学们可以充分的参考法条进行分析。

审题点2:“2月5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之后,经调查,1月19日及之前的具体进销差价及交易情况不可考,但因购进成本增加等多种原因,该售价确实高于药店之前所售卖的口罩价格,认为该药店涉嫌哄抬价格。”

以上信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了介绍,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0.6元/只,销售价1元/只,结合附录中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存在涨价行为,且无参考价格的情况下,此进销差价确实超过限额,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因此该销售行为存在违法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行为实质合法。

审题点3:“目前,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调查终结,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

处罚行为已经作出,从处罚的主体上,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体适格。从处罚程序上来,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该要先进行告诫,告诫之后仍不立即改正的,才认定哄抬物价。案例中并没有告诫等方面的表述,可见程序上存在一定的违法性。从处罚的合理性角度,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选择的是3倍的罚款,对5倍以下的罚款裁量范围来说,处于居中状态,没有顶格进行。然而从后续湖北政府的对药店售卖一次性医用口罩售价2元的指导行为来看,这一处罚相较于行为人行为的危害程度来说,仍然较重,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示范答题】

针对这一行政处罚行为,我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分析:
首先,合法性角度。其一,处罚主体的合法性,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贯彻上级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职责,因此处罚涨价行为,主体适格。其二,处罚的实质合法性,根据案例中的信息可以看到,该药店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0.6元/只,销售价1元/只,该药店的口罩售卖存在涨价行为,确实违反了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的规定,且因无确定的参照价格,只从购销差价上来看,超过15%,构成了哄抬价格行为。因此该销售行为存在违法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行为实质合法。其三,处罚的程序合法性,根据2020年2月2日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然而在案例中,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没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告诫的表述,可见该处罚行为程序违法。
其次,合理性角度。行政主体实施行为应遵循比例原则,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该原则体现在《行政处罚法》上,即指: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针对该药店加价售卖口罩的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轻则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选择的是3倍的罚款,对5倍以下的罚款裁量范围来说,处于居中状态,没有顶格进行,但从该口罩的进销价格来看,行政相对人销售定价并未大幅高出进价,同时,口罩销售价格的确定还可能涉及房租、人工等其他成本,综合这些因素来看,行政相对人盈利较少,违法情节轻微,此外,考虑到湖北省政府投放130万只民用口罩到市场上,零售药店进价1元,指导售价为2元的后续行为,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行为相较于行为人的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来说,明显不相称,不符合行政法比例原则的要求。
综上所述,该药店加价售卖口罩的行为固然违法,然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行为在程序上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在处罚额度的把握上也违背了合理性原则,存在过度执法的嫌疑。

来源:自由练习4第99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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