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1日,北京市基础设施土储公司向北京市房山区住建委提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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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1日,北京市基础设施土储公司向北京市房山区住建委提交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及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日,房山区住建委经审查向市基础设施土储公司核发了京建房拆许字(2019)第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主要内容为:市基础设施土储公司因燕房线土地储备项目(轨道交通用地)D地块项目建设,需拆迁下列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经审查具备拆迁条件,予以批准,特发此证。拆迁范围:城关街道,自规划顾八路站东侧到规划燕房线终点;拆迁期限: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拆迁实施单位:北京锦辉盛泽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吴广东为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马各庄村二区X号房屋所有权人,其房屋所在小区属于上述拆迁范围。2019年12月,房山区马各庄街道办事处轨道交通燕房线拆迁安置指挥部向其发放了《轨道交通燕房线城关段拆迁工作宣传手册》,吴广东得知其房屋面临拆迁。宣传手册中登载了房山区住建委于2019年11月21日发放的京建房拆许字(2019)第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吴广东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住建委在未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前,就向北京市基础设施土储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于程序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9)第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将如何判决?

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九条: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用地批准文件;(二)规划批准文件;(三)拆迁实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将如何判决”

根据案情,该案件涉及行政法,考查的知识点为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许可。问题设问简单明了,需要考生从审判法官的角度,运用行政许可相关知识点,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判决。在本案中,被告对北京市基础设施土储公司发放了《房屋拆迁许可证》,需要思考被告是否具有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权限,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从而作出判决。

审题点2:“20191121日,北京市基础设施土储公司向北京市房山区住建委提交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及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20191121日至20201120日;拆迁实施单位:北京锦辉盛泽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此处说明了北京市基础设施土储公司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北京市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许可的具体情形。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大部制改革后,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整合为北京市住建委,因此,房山区住建委作为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职责。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用地批准文件;(二)规划批准文件;(三)拆迁实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本案中,北京市基础设施土储公司向北京市房山区住建委提交了要求中的全部文件资料,符合规定。

审题点3:“吴广东为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马各庄村二区X号房屋所有权人,其房屋所在小区属于上述拆迁范围。……吴广东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住建委在未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前,就向北京市基础设施土储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于程序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9)第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处为吴广东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主要意见为“房山区住建委在向被拆迁人公告前对第三人颁发了许可证”,考生需要思考,向被拆迁人进行公告是否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因此,只要申请人符合条件,住建委即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步或后置动作,而非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所以,房山区住建委不存在违法情况,应当驳回吴广东的诉讼请求。

【示范答题】

应当判决驳回吴广东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第四,房山区住建委作为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职责。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大部制改革后,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整合为北京市住建委,因此,房山区住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适格。

第五,市基础设施土储公司提供的材料齐全,房山区住建委审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用地批准文件;(二)规划批准文件;(三)拆迁实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本案中,北京市基础设施土储公司向北京市房山区住建委提交了要求中的全部文件资料,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向被拆迁人进行公告不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因此,只要申请人符合条件,住建委即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步或后置动作,而非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所以,房山区住建委不存在程序违法。

综上,被告房山区住建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判决驳回原告吴广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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