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5日,贺丰博与塔城市砖瓦厂(属城市房地产管理范畴)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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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5日,贺丰博与塔城市砖瓦厂(属城市房地产管理范畴)破产清算组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塔城市砖瓦厂5栋土木结构房屋及5余亩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贺丰博,约定价款为50万元,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由贺丰博自行办理。协议同时约定:“此协议报请塔城市经贸委审批”。后该协议未经塔城市经贸委审批,砖瓦厂破产清算组亦未向受理破产案件的塔城市人民法院报告工作。贺丰博从塔城市砖瓦厂破产清算组处取得的厂房院落面积实际为10余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2018年6月5日,贺丰博与刘玉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该房产以100万元价款转让给刘玉江。贺丰博共计收取刘玉江房屋转让款833000元。2019年5月26日,塔城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向贺丰博发出塔市国土资监责停字(2019)第032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贺丰博及刘玉江进行了调查询问,同年9月17日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2019年9月22日,市国土局作出塔市国土资行决字(2019)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贺丰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3.3万元;2、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83.3万元×10%=8.33万元,两项合计91.63万元。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贺丰博不服,认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塔市国土资行决字(2019)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怎么判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2020年前为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法官,你怎么判处?”

设问简单明了,需要考生以考官的身份对案件进行判处。案件涉及行政法领域,在审理行政法相关案件时,一般需要对行政主体是否适格、事实认定是否清晰、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行政程序是否正当等角度进行分析,有其中一项违法,则该行政行为即违法,需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确定违法或者撤销。在本案中,贺丰博请求撤销塔市国土资行决字(2019)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判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违法,违法则可考虑予以撤销,否则要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题点2:“20161015日,贺丰博与塔城市砖瓦厂(属城市房地产管理范畴)破产清算组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塔城市砖瓦厂5栋土木结构房屋及5余亩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贺丰博,约定价款为50万元,……贺丰博从塔城市砖瓦厂破产清算组处取得的厂房院落面积实际为10余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201865日,贺丰博与刘玉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该房产以100万元价款转让给刘玉江”

根据案情,贺丰博与塔城市砖瓦厂签订协议进行转让为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生效后根据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是,贺丰博明知原塔城市砖瓦厂是破产企业,在其与砖瓦厂破产清算组签订转让协议后,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审批手续,也未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贺丰博在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土地,构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审题点3:“贺丰博共计收取刘玉江房屋转让款833000元。2019526日,塔城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向贺丰博发出塔市国土资监责停字(2019)第032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922日,市国土局作出塔市国土资行决字( 2019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贺丰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3.3万元;2、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83.3万元×10%=8.33万元,两项合计91.63万元”

此处说明了塔城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贺丰博进行的行政处罚,根据上文分析,贺丰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属实,考生要重点关注行政处罚主体是否适格、程序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2020年前为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塔城市市国土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符合行政处罚主体,处罚前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程序规定,材料未显示塔城市市国土局存在其他程序违规行为;在处罚数额上,没收违法所得83.3万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符合“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法律规定。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事实认定清楚、程序正当、法律适用正确,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贺丰博的诉讼请求。

【示范答题】

我认为应当判决驳回贺丰博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第一,贺丰博擅自转让土地,构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本案中,贺丰博与塔城市砖瓦厂签订协议进行土地转让的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生效后根据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是,贺丰博明知原塔城市砖瓦厂是破产企业,在其与砖瓦厂破产清算组签订转让协议后,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审批手续,也未办理产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贺丰博在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土地,构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第二,塔城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贺丰博进行行政处罚主体适格、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2020年前为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塔城市市国土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其在处罚前下发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程序规定,材料未显示塔城市市国土局存在其他程序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此外,在处罚数额上,没收违法所得83.3万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符合“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事实认定清楚、程序正当、法律适用正确,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判决驳回贺丰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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