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1日,代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减北干渠管理范围内建设养殖场,养殖场的总面积为1767平方米,建筑物在距河口43米内,在河道管理范围之内。黄骅市水务局对该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黄骅市水务局于作出黄水改字〔2018〕第143号《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代某停止违法行为,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并现场送达给代某。2019年6月6日,黄骅市水务局作出黄水工罚听告字〔2019〕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黄水工罚先告字〔2019〕第003号《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日送达给代某。代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2019年6月13日,黄骅市水务局作出黄水工罚决字〔2019〕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强行拆除减北干渠河道管理范围内养殖场建筑物(构筑物)并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当日送达给代某。代某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2019年6月17日向黄骅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9年8月9日,黄骅市人民政府作出黄政复决〔2019〕第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黄骅市水务局作出的黄水工罚决字〔2019〕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8月12日向代某送达了该复议决定。代某不服,于2019年8月2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行政处罚顶格处罚违反比例原则,应当予以撤销。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被告的处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补充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黄骅市水利工程划界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第2款第(3)项 其护堤地管理范围:从堤脚丈量起,堤防内脚30米,堤防外脚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外堤脚以外100米。
《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十九条规定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被告以原告提供虚假完税证明为由撤销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该案涉及行政法,考查的知识点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比例原则,考生需要熟悉比例原则的概念及内涵。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在该案例中,要分析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时是否兼顾了行政目标的实现和原告的权益,有没有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审题点2:“2018年9月21日,代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减北干渠管理范围内建设养殖场,养殖场的总面积为1767平方米,建筑物在距河口43米内,在河道管理范围之内。黄骅市水务局对该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黄骅市水务局于作出黄水改字〔2018〕第143号《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代某停止违法行为,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并现场送达给代某。”
此处交待了事件发生的背景,代某未经许可建立养殖场,而且养殖场的面积及距离河口的位置都特别近,题干中也明确说明是在河道管理范围之内的,所以代某的违法事实是比较清晰的,税务局对该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现场送达整改通知书,程序上并不违法。
审题点3:“2019年6月6日,黄骅市水务局作出黄水工罚听告字〔2019〕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黄水工罚先告字〔2019〕第003号《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日送达给代某。代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2019年6月13日,黄骅市水务局作出黄水工罚决字〔2019〕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强行拆除减北干渠河道管理范围内养殖场建筑物(构筑物)并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当日送达给代某。”
这一段话主要描述了黄骅市水务局按照自身法律程序告知代某参与听证,而代某对此却是不予配合,自动放弃自身的申辩、听证权利,所以水务局的处理并无不妥,最终水务局作出了处罚决定书,要求拆除建筑物并罚款十万元,程序上没有问题。
审题点4:“代某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2019年6月17日向黄骅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9年8月9日,黄骅市人民政府作出黄政复决〔2019〕第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黄骅市水务局作出的黄水工罚决字〔2019〕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8月12日向代某送达了该复议决定。代某不服,于2019年8月2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行政处罚顶格处罚违反比例原则,应当予以撤销。”
在本段中可以看出,代某对于处罚结果十分不满,认为不应该进行顶格处罚,代某向法院提出诉讼,其诉求主要就是针对比例原则要求无须进行顶格处罚,所以也就意味着代某对于其他的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是认同的,并无不妥,所以本题讨论的中心也就在于行政机关行为是否违反比例原则。
【示范答题】
如果我是法官,我认为该处罚没有违反比例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代某的行为确实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黄骅市水务局具有河道管理的行政职权。而按照《黄骅市水利工程划界管理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全保护范围为外堤脚以外100米,而原告所建1767平方米建筑物在距河口43米内,在河道管理范围之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属于违法建筑,黄骅市水务局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如果没有兼顾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将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则违反了比例原则。
第三,该市水务局进行处罚时兼顾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违反比例原则。针对代某的违法行为,该水务局在立案、调查后,对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告到期未履行拆除义务,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对原告进行了听证权的告知,后作出处罚决定,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相关规定,而代某在此过程中,一直无视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的整改通知和听证通知,不纠正自身行为,也不保护自身权益。且在本案中,代某的违章建筑在距离河口43米之内的位置上,且从事的是养殖行业,对水流污染的影响度较大,且在河口位置的大范围的建筑建设也极易导致河道受到影响,给防洪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隐患,社会危害极大;再者,根据《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超过400平米的违章建筑就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代某的违章建筑面积为1767平方米,已经严重超出了法条规定的范围,违法情节十分严重,所以对其进行顶格处罚并无不妥。
因此,水务局的顶格处罚没有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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