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4日,招商银行与焦某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约定招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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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4日,招商银行与焦某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约定招商银行向焦某提供120万元贷款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60个月,即自2018年1月24日至2023年1月24日止。同日,双方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焦某名下的位于A房屋及101车库为其以上《个人授信协议》项下所欠原告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18年1月26日,双方就以上抵押房产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抵押登记。2018年1月27日,招商银行出具个人贷款借款借据,向焦某发放了贷款120万元,期限为2018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贷款执行年利率6.9%,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扣款日为每月11日,首次扣款日为2018年3月11日,被告焦某在此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签字捺印确认。至2019年1月26日被告未偿还上述120万元贷款,双方又签订《个人贷款展期协议书》,将上述贷款展期至2019年7月27日,展期期间贷款年利率为7.56%;并约定除以本协议书将原贷款期限展期并重新确定贷款利率外,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贷款人和借款人同意信守。截至2019年7月27日焦某归还招商银行借款利息128112.28元,逾期贷款本息未归还,至2019年11月12日焦某拖欠招商银行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41054.26元,招商银行遂将焦某诉至法院。问题:如果你是本案的承办法官,你将如何处理?

【审题要点】

审题点1:“2018124日,招商银行与焦某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约定招商银行向焦某提供120万元贷款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60个月,即自2018124日至2023124日止。”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 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本案中,双方于1月24日签订授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自签订时成立并生效。

审题点2:“同日,双方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焦某名下的位于A房屋及101车库为其以上《个人授信协议》项下所欠原告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18126日,双方就以上抵押房产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抵押登记。”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权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双方于2018年1月26日在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设立,抵押标的为A房屋及101车库。

审题点3:“2018127日,招商银行出具个人贷款借款借据,向焦某发放了贷款120万元,期限为2018127日起至2019127日止,贷款执行年利率6.9%,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扣款日为每月11日,首次扣款日为2018311日,被告焦某在此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签字捺印确认。至2019126日被告未偿还上述120万元贷款,双方又签订《个人贷款展期协议书》,将上述贷款展期至2019727日,展期期间贷款年利率为7.56%;并约定除以本协议书将原贷款期限展期并重新确定贷款利率外,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贷款人和借款人同意信守。”

招商银行根据《个人授信协议》于2018年1月27日向焦某发放贷款并出具了借款借据。个人借款借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借款期限、扣款日、贷款执行利率等内容都有明确规定,焦某作为合同一方,应该履行其合同义务。2019年1月,双方又签订了《个人贷款展期协议》,对于借款的期限、执行利率做出了新的规定,并强调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因此,焦某仍然有按期还款的义务。

审题点4:“截至2019727日焦某归还招商银行借款利息128112.28元,逾期贷款本息未归还,至20191112日焦某拖欠招商银行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41054.26元,招商银行遂将焦某诉至法院。”

根据案情显示,焦某最终没有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招商银行基于借贷合同关系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焦某履行还款义务。同时,由于双方针对A房屋及101车库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招商银行在债务范围内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示范答题】

如果我是本案的承办法官,我会支持原告招商银行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原告招商银行与被告焦某之间系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招商银行与被告焦某签订的合同系金融借款合同,原告招商银行具有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焦某则需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期还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焦某足额提供了借款,但被告焦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其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其次,原告在债务范围内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求偿权。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事人以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被告焦某和招商银行于2018年1月24日签订了《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焦某自愿以其房产为借款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于2018年1月2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设立,因此,当焦某拒绝履行债务时,招商银行有权在债务范围内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综上,判决支持原告招商银行的诉讼请求。

来源:2020国考模拟题二第132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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