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起,陆某与多人一起组成游戏开发团队,开发了一款手机游戏,陆某负责客户端程序开发。2019年1月,陆某等人的团队注册成立了A公司。而后,A公司与陆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1.A公司确认陆某拥有该手机游戏的客户端源代码所有权。A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陆某对此客户端代码的所有权。客户端代码为不属于陆某职务作品,其所有权不归A公司。2.双方确认将维护此游戏的代码安全,尽量维持此游戏的生命周期与口碑,未经A公司同意,不得将此代码出售或毁损。2019年2月,B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合作运营该手机游戏,B公司发现客户端属陆某所有后,还与陆某签署了《代码赠与协议》,约定:鉴于陆某合法拥有该手机游戏客户端源代码的权利及其相关知识产权,陆某为该游戏代码唯一合法的权利人。由于健康原因,并出于对项目利益最大化的考量,陆某自愿将代码权赠与给B公司,B公司同意接受该赠与。2019年4月,A公司就该手机游戏申请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著作权人为A公司,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撤销著作权登记,判令该手机游戏著作权归B公司所有。庭审中,B公司确认其知道A公司与陆某签订的《合作合同》存在“未经A公司同意,不得将此代码出售或毁损”的约定,故采取赠与的方式获得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如果你是本案承办法官,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本案承办法官,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本题在问法上是要你从承办法官的角度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因此分析时应注意把握题干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围绕争议分析材料中体现的案情,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处理。本案中B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主张A公司撤销著作权登记,判令该手机游戏著作权归B公司所有,涉及到著作权以及赠与受让的问题。在结合材料分析时应注意结合著作权的登记使用以及归属进行分析。
审题点2:“2018年11月起,陆某与多人一起组成游戏开发团队,开发了一款手机游戏,陆某负责客户端程序开发。2019年1月,陆某等人的团队注册成立了A公司。而后,A公司与陆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1.A公司确认陆某拥有该手机游戏的客户端源代码所有权。A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陆某对此客户端代码的所有权。客户端代码为不属于陆某职务作品,其所有权不归A公司。2.双方确认将维护此游戏的代码安全,尽量维持此游戏的生命周期与口碑,未经A公司同意,不得将此代码出售或毁损。”
由本段可以看出,陆某开发了该手机游戏的客户端程序,并与A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约定客户端代码的所有权不属于陆某职务作品,归属于陆某。并且,双方约定未经A公司同意,不得将此代码出售或毁损。虽然在约定中双方协商的是案涉客户端代码的所有权,但通过客户端程序的特点可以看出,双方实质上是对于客户端代码的著作权归属做出了约定。《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该客户端代码不属于职务作品,对于著作权权属可以约定归陆某所有。
审题点3:“2019年2月,B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合作运营该手机游戏,B公司发现客户端属陆某所有后,还与陆某签署了《代码赠与协议》,约定:鉴于陆某合法拥有该手机游戏客户端源代码的权利及其相关知识产权,陆某为该游戏代码唯一合法的权利人。由于健康原因,并出于对项目利益最大化的考量,陆某自愿将代码权赠与给B公司,B公司同意接受该赠与。”
从本段可以看出,B公司与陆某签署了《代码赠与协议》,陆某将客户端代码赠与给B公司。但通过上一审题点我们可以看出,陆某与A公司约定了,未经A公司同意,不得将此代码出售或毁损。而约定不得将此代码出售或毁损的目的是在于防止客户端程序毁损或者权利人变更,影响涉案游戏的正常运行。赠与也将导致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人发生变更,所以赠与行为亦应受到《合作合同》有关“不得出售或毁损”的限制。由此可以看出,陆某对于客户端代码的著作权的转让是受到限制的。
审题点4:“2019年4月,A公司就该手机游戏申请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著作权人为A公司,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撤销著作权登记,判令该手机游戏著作权归B公司所有。庭审中,B公司确认其知道A公司与陆某签订的《合作合同》存在“未经A公司同意,不得将此代码出售或毁损”的约定,故采取赠与的方式获得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
从本段可以看出,A公司已经就手机游戏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了登记证书,对于整个手机游戏获得了著作权。结合B公司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B公司希望撤销A公司的著作权登记,获取该手机游戏的著作权。而B公司在一开始就知道A公司与陆某有约定不得出售或毁损客户端的代码,此时选择采取赠与的方式获得客户端程序著作权并非属于善意取得。因此,在分析本案时应当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陆某的著作权限制以及B公司能否取得这几个层面进行分析,综合可以看出B公司是无权取得该手机游戏的著作权的。
因此,本案应当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示范答题】
如果我是本案的承办法官,我会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一,本案争议的著作权包括手机游戏著作权以及客户端的著作权,陆某仅享有客户端的著作权。作品创作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对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应当优先按照约定。根据陆某与A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约定,“A公司确认陆某拥有该手机游戏的客户端源代码所有权。客户端代码为不属于A公司职务作品,其所有权不归A公司。”在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合作合同》系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涉案游戏客户端程序的归属应当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确定。虽然在约定中双方协商的是案涉客户端代码的所有权,但通过客户端程序的特点可以看出,双方实质上约定的是陆某享有客户端代码的著作权,根据合同约定,陆某对客户端程序享有著作权。而A公司已经就手机游戏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了登记证书,对于整个手机游戏获得了著作权。
第二,陆某对于客户端的著作权受到限制,不得赠与。一方面,根据A公司与陆某签订的《合作合同》约定,双方确认将维护涉案游戏的代码安全,尽量维持此游戏的生命周期与口碑。未经A公司同意,不得将客户端代码出售或毁损,陆某在行使客户端程序著作权时,应当遵守上述限制。另一方面,“不得出售或毁损”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客户端程序毁损或者权利人变更,影响涉案游戏的正常运行。赠与将导致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人发生变更,故赠与行为亦应受到《合作合同》有关“不得出售或毁损”的限制。
第三,B公司无权取得该手机游戏的著作权。B公司与A公司之间仅为合作经营关系,因涉案游戏不仅包含客户端,其还包含画面、设计等多种因素,其著作权与客户端著作权相互独立,即使B公司取得了客户端著作权,也不意味着其对手机游戏享有著作权。而且,陆某虽然将客户端代码的著作权赠与给了B公司,但陆某的该权利受到“不得出售或毁损”的限制,未经A公司许可,将客户端程序向B公司赠与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A公司与陆某签订客户端程序赠与协议前,也知道陆某享有的客户端程序受到“不得出售或毁损”的限制,才意图规避,不属于善意取得,B公司无法受赠取得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
因此,我认为应当判决驳回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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