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管管理局(原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南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用户,单方面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水费5‰的违约金。在2004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删除原《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情况下,关于逾期日5‰滞纳金的规定不应再适用。威立雅公司在没有与用户协商约定的情况下,采取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和通知等方式,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用户,单方面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水费5‰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逾期贷款利率的法定标准,加重用户的责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2019年12月4日,海南市场监管局向威立雅公司作出琼市监处字[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6号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144488.37元;(二)处以违法所得1倍即2144488.37元的罚款;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4288976.74元。并告知威立雅公司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举行了听证会。威立雅公司不服,认为其并不知晓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南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不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海南市场监管局6号处罚决定。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将如何审判?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将如何判决”
根据案情,该案件涉及行政法,考查的知识点为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处罚。问题设问简单明了,需要考生从审判法官的角度,运用行政处罚相关知识点,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判决。本案中,被告海南市场监管局对威立雅公司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此时需要思考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权限,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审题点2:“海南省市场监管管理局(原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南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用户,单方面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水费5‰的违约金。……威立雅公司在没有与用户协商约定的情况下,采取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和通知等方式,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用户,单方面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水费5‰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逾期贷款利率的法定标准,加重用户的责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处说明了海南市场监管局对威立雅公司进行检查的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的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删除原《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后,关于逾期日5‰滞纳金的规定不应再适用,威立雅公司在没有与用户协商约定的情况下,采取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和通知等方式,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用户,单方面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水费5‰的违约金,加重了用户的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威立雅公司在经营中确存在按过高标准收取违约金的违法事实,海南市场监管局具有法定监管处罚职责。
审题点3:“2019年12月4日,海南市场监管局向威立雅公司作出琼市监处字[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6号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144488.37元;(二)处以违法所得1倍即2144488.37元的罚款;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4288976.74元。并告知威立雅公司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举行了听证会”
此处为海南市场监管局的具体处罚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在本案中,海南市场监管局向威立雅公司作出的6号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并告知威立雅公司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举行了听证会,行政处罚合理适当、程序正当。
审题点4:“威立雅公司不服,认为其并不知晓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南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不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海南市场监管局6号处罚决定”
此处为威立雅公司的诉求及理由。主要意见为“其并不知晓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威立雅公司不知晓法律规定是否为其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法律及相关修订通知规定后,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并应当积极学习并运用,威立雅公司不知晓相关规定无法豁免自身责任,其诉求及理由不成立,应当依法驳回。
【示范答题】
应当判决确认驳回原告威立雅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第三,海南市场监管局具有监管处罚权限,事实认定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的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删除原《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后,关于逾期日5‰滞纳金的规定不应再适用。本案中,威立雅公司在没有与用户协商约定的情况下,采取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和通知等方式,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用户,单方面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水费5‰的违约金,加重了用户的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立雅公司按过高标准收取违约金的违法事实成立,海南市场监管局对此具有法定监管处罚职责。
第四,海南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合理适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海南市场监管局向威立雅公司作出的6号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违反比例原则。同时,其在处罚时告知威立雅公司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举行了听证会,符合程序规定。
第五,威立雅公司的诉求及理由不成立。本案中,威立雅公司主要意见为“其并不知晓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作为供水单位,应当积极学习与供水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规则,其不知晓、不学习相关规定不能豁免自身责任,故威立雅公司的诉求不能成立。
因此,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求无法成立,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威立雅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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