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军系浙江省某市东三村村民。2018年3月开始,郭建军拆除了原有的65平房屋,并在拆除老房的基础上,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重建东面间40.96平方米的住宅,并于其他房间连成一体,2019年1月16日,该市人民政府向郭建军颁发了集用(002)字第1327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9年2月7日,该市人民政府以郭建军未经批准、擅自重建东面一间面积为40.96 平方米的住宅,提供的房屋权源证明失实为由,对郭建军作出行决字(2019) 第1号行政决定,撤销集用(02)字第1327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依法办理更正登记。并且,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郭建军作出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40.96平方米的土地,并拆除新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郭建军不服,于2019 年6月19 日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9年8月3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与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决定。郭建军不服,提起上诉。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对郭建军的处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
补充条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重建、扩建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范围内重建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批准。”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对郭建军的处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
该案涉及行政法,考查的知识点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比例原则,考生需要熟悉比例原则的概念及内涵。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在该案例中,要分析行政机关在对郭建军进行行政处罚时是否兼顾了行政目标的实现和郭建军的权益,有没有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审题点2:“郭建军系浙江省某市东三村村民。2018年3月开始,郭建军拆除了原有的65平房屋,并在拆除老房的基础上,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重建东面间40.96平方米的住宅,并于其他房间连成一体,2019年1月16日,该市人民政府向郭建军颁发了集用(002)字第1327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此处说明了郭建军的违法行为。根据案情,郭建军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形下修建住房的违法行为是属实的,但是也应当看到,其之前的住宅面积为65平米,拆了之后重新修建,只占了40多平米的面积,所以从总体上来说,不改变土地利用性质,不扩大土地利用面积,不违反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违法行为较为轻微。
审题点3:“2019年2月7日,该市人民政府以郭建军未经批准、擅自重建东面一间面积为40.96 平方米的住宅,提供的房屋权源证明失实为由,对郭建军作出行决字(2019) 第1号行政决定,撤销集用(02)字第1327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依法办理更正登记。并且,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郭建军作出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40.96平方米的土地,并拆除新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郭建军不服,于2019 年6月19 日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9年8月3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与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决定。郭建军不服,提起上诉。”
此处说明了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与规划局的处理措施,要求郭建军退还土地,并拆除新建房屋,这对郭建军的影响非常之大,因此,有关部门是在郭建军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情况下,仍然对其作出严重的处罚,违反了比例原则。
此外,在这里还需注意一个细节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修改,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处引用的是旧法条,但新旧规定对本案例所涉法条内容并未作变更,只是旧法条是第七十七条,新法条是七十八条。
【示范答题】
对于郭建军的处罚违反了比例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郭建军违规修建房屋的行为属实,应当接受处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即使是在原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重建房屋,还需要经过批准,但相关手续可以进行简化,本案中,郭建军是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修建房屋,确实违反了相应规定,应当接受处罚。
第二,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法条调整对象是“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但本案中,原告是在自己合法取得的宅基上重建房屋,并不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被告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依据该法条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行政处罚未遵循比例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如果没有兼顾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将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则违反了比例原则。本案中,郭建军于自家宅基地原拆原建,没有改变土地利用性质,没有扩大土地利用面积,亦不违反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虽未经审批,但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比于其他未经审批非法占地行为来说相对轻微,处理方式应同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有所区别,否则行政裁量不符合比例原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拆除处罚,系对郭建军轻微违法行为予以较重的处罚,对郭建军的居住有非常大的影响,与其违法程度不相适应,违反了行政裁量的比例原则。
因此,对郭建军的处罚没有兼顾其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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