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8日,南县教育局颁发了教民4309002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名称为南县华阁镇静静幼儿园,校长为李静,举办者为刘安平,有效期限为两年。2018年12月5日,刘安平与肖建国签订了《合伙投资扩建<静静幼儿园>协议书》,双方合伙办学,刘安平和肖建国各持50%的股份。因双方在合伙期间,对学校的财务情况互不信任,引起争执,2019年10月18日,双方在南县华阁镇派出所工作人员的组织调解下,签订了退股协议,约定肖建国以25万元接收刘安平50%的股份。2019年12月8日,肖建国以华阁镇静静幼儿园的名义向南县教育局申请将华阁镇静静幼儿园的园名变更为华阁镇新安幼儿园。同日,南县教育局依据刘安平、肖建国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的《合伙投资扩建<静静幼儿园>协议书》、南县教育局于2017年颁发的教民4309002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肖建国与刘安平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的《退股协议》、原园长李静的辞职报告、聘用张菊英为园长的证明材料办理了变更许可并重新颁发了教民004309002号办学许可证(因新版办学许可证排序要求而增加“00”),该许可证载明学校的名称为南县华阁镇新安幼儿园,校长为张菊英,举办者为肖建国,有效期限为四年。原告刘安平不服,主张其与肖建国签订退股协议后,肖建国并未完全履行协议,南县教育局在此情况下就办理了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定,以南县教育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教民004309002号办学许可证。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将如何判决?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将如何判决”
根据案情,该案件涉及行政法,考查的知识点为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许可。问题设问简单明了,需要考生从审判法官的角度,运用行政许可相关知识点,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判决。在本案中,被告为肖建国办理了变更许可,并重新颁发了教民004309002号办学许可证,需要思考被告是否具有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变更行政许可事实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而作出判决。
审题点2:“2017年9月18日,南县教育局颁发了教民4309002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名称为南县华阁镇静静幼儿园,校长为李静,举办者为刘安平,有效期限为两年。2018年12月5日,刘安平与肖建国签订了《合伙投资扩建<静静幼儿园>协议书》,双方合伙办学,刘安平和肖建国各持50%的股份。因双方在合伙期间,对学校的财务情况互不信任,引起争执,2019年10月18日,双方在南县华阁镇派出所工作人员的组织调解下,签订了退股协议,约定肖建国以25万元接收刘安平50%的股份”
此处说明了南县华阁镇静静幼儿园股份变动的情况。本案中,静静幼儿园的举办者为刘安平,肖建国加入后与刘安平发生争议,并采取股权变动的措施予以解决,未影响到刘安平作为静静幼儿园的举办者的主体地位。因此,在双方办理许可变更之前,刘安平仍是静静幼儿园的举办者。需要注意的是,南县教育局于2017年9月18日颁发的教民4309002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两年,至2019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协议时,该办学许可证已过有效期。
审题点3:“2019年12月8日,肖建国以华阁镇静静幼儿园的名义向南县教育局申请将华阁镇静静幼儿园的园名变更为华阁镇新安幼儿园。同日,南县教育局依据刘安平、肖建国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的《合伙投资扩建<静静幼儿园>协议书》、南县教育局于2017年颁发的教民4309002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肖建国与刘安平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的《退股协议》、原园长李静的辞职报告、聘用张菊英为园长的证明材料办理了变更许可并重新颁发了教民004309002号办学许可证(因新版办学许可证排序要求而增加‘00’),该许可证载明学校的名称为南县华阁镇新安幼儿园,校长为张菊英,举办者为肖建国,有效期限为四年”
此处为肖建国的变更申请及南县教育局的许可变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本案中,南县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有职责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事项进行核准,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因此,将华阁镇静静幼儿园变更为华阁镇新安幼儿园须由静静幼儿园的举办者刘安平提出。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本案中,南县华阁镇静静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系2017年9月18日颁发,应在两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有效期的申请,但被许可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南县教育局并未依法办理南县华阁镇静静幼儿园的注销手续,而是在肖建国提出幼儿园园名变更申请的情况下将幼儿园名称、校长、举办者均予以变更,违反法定程序。
审题点4:“原告刘安平不服,主张其与肖建国签订退股协议后,肖建国并未完全履行协议,南县教育局在此情况下就办理了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定,以南县教育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教民004309002号办学许可证”
此处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主要诉求为“请求撤销教民004309002号办学许可证”,根据前文分析已知南县教育局颁发教民004309002号办学许可证违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因此,南县教育局颁发教民004309002号办学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应当判决撤销。
【示范答题】
应当判决驳回撤销南县教育局颁发教民004309002号办学许可证。具体理由如下:
第四,静静幼儿园股份变动不影响刘安平作为举办者的地位。本案中,静静幼儿园的举办者为刘安平,肖建国加入后与刘安平发生争议,并采取股权变动的措施予以解决,未影响到刘安平作为静静幼儿园的举办者的主体地位。因此,在双方办理许可变更之前,刘安平仍是静静幼儿园的举办者。
第五,肖建国无权提出变更静静幼儿园的申请,南县教育局予以变更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本案中,南县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有职责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事项进行核准,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因此,变更华阁镇静静幼儿园的申请须由静静幼儿园的举办者刘安平提出,而非肖建国。
第六,南县华阁镇静静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已过有效期,南县教育局并未依法办理注销手续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本案中,南县华阁镇静静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系2017年9月18日颁发,应在两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有效期的申请,但被许可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南县教育局并未依法办理南县华阁镇静静幼儿园的注销手续,而是在肖建国提出幼儿园园名变更申请的情况下将幼儿园名称、校长、举办者均予以变更,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因此,应当判决撤销南县教育局颁发教民004309002号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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