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文字作品《长江剑魂》的作者,2016年3月1日,张某与北京艺术公司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将《长江剑魂》拍摄成20集连续剧。双方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张某授予北京艺术公司电视剧文学剧本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权利为专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为十年。除不可抗力和国家法律政策原因外,北京艺术公司如在三年内未能将该作品投拍,张某有权终止乙方使用有关著作权,且合同转让金不退。但是张某要保证及时按照北京艺术公司的要求进行作品的修改和二次调整。著作权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为:经北京艺术公司认可的剧本每集为10000元稿酬,将分三次支付转让金,第一次于合同签订生效后,收到作者初稿后支付转让金总额20%的定金计44000元;第二次收到并认可的剧本打印稿和电子档之后支付40%计88000元;第三次于获得拍摄许可证,并经北京公司聘请的导演提出修改意见,张某修改被认可后,支付其余的40%计88000元。合同签订之后,北京艺术公司共支付张某114000元。但双方在剧本修改方案上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北京艺术公司以张某提供剧本字数不够、修改不及时为由没有继续履行合同。2018年11月2日,张某以此剧本与海南电视台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目前海南电视台投拍并已制作完成。北京艺术公司在收到消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张某承担违反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责任,退还著作权许可使用款114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张某和海南电视台侵犯原告著作权,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处理?请具体说明。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处理?请具体说明。”
该问题为考生设定了身份,要求从承办法官的角度谈对案件的具体处理,根据案情描述,该案件属于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属于《著作权法》和《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答题时可以回顾与之有关的知识点展开作答。
审题点2:“张某是文字作品《长江剑魂》的作者,2016年3月1日,张某与北京艺术公司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将《长江剑魂》拍摄成20集连续剧。双方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张某授予北京艺术公司电视剧文学剧本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权利为专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为十年。除不可抗力和国家法律政策原因外,北京艺术公司如在三年内未能将该作品投拍,张某有权终止乙方使用有关著作权,且合同转让金不退。但是张某要保证及时按照北京艺术公司的要求进行作品的修改和二次调整。著作权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为:经北京艺术公司认可的剧本每集为10000元稿酬,将分三次支付转让金,第一次于合同签订生效后,收到作者初稿后支付转让金总额20%的定金计44000元;第二次收到并认可的剧本打印稿和电子档之后支付40%计88000元;第三次于获得拍摄许可证,并经北京公司聘请的导演提出修改意见,张某修改被认可后,支付其余的40%计88000元。合同签订之后,北京艺术公司共支付张某114000元。但双方在剧本修改方案上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北京艺术公司以张某提供剧本字数不够、修改不及时为由没有继续履行合同。2018年11月2日,张某以此剧本与海南电视台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目前海南电视台投拍并已制作完成。”
此处是对案件事实的具体描述,从案件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提取出以下几点信息:其一,被告是否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其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既然是合同,就应该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考量其约定的内容是否存在禁止性规定,然后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判断合同的有效性。其三,合同约定了原被告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原告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因为被告的履行不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审题点3:“北京艺术公司在收到消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张某承担违反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责任,退还著作权许可使用款114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张某和海南电视台侵犯原告著作权,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北京艺术公司提出了两条诉讼请求,其一是被告要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许可使用款、利息,并支付违约金,此处可以结合审题点2进行具体论述。其二是要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因著作权被侵犯所产生的损失,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基础是认定原告是否具有《长江剑魂》的著作权,也即著作权归属问题,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后续判断。如果原告本身并不具备相关著作权,侵权问题就无从谈起了。
【示范答题】
如果我是承办法官,我会支持原告要求张某承担合同责任,退还许可使用款、利息并且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合同有效。张某是《长江剑魂》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张某与北京艺术公司签订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通过案例信息的分析,可知该合同实质上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且为专有使用权许可。
第二,违约责任。原告和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其一,因张某未能够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修改,以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二,张某又违反合同关于专有使用许可的约定,在三年内又许可海南电视台使用该剧本,其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其三,海南电视台已经将该电视剧拍摄完毕,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该合同应当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张某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退还许可费和相应的利息。
第三,侵权责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就著作权的部分权能许可他人使用,而著作权人取得报酬的协议。从根本上来说,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使用权的转移,使用人获得的只能是使用权,而不是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不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著作权在整体上仍属于著作权人。结合案例给出的信息,张某与北京艺术公司签订的是许可使用合同,北京艺术公司获得该作品的使用权,但是由于张某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致使北京艺术公司未能取得依合同约定而应当取得的专有使用权等著作财产权。因此,作为著作权人的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其作品《长江剑魂》著作财产权的侵权。海南电视台与张某重新签订使用合同,依合同约定取得张某授予的专有使用权,其行为也不能构成对北京艺术公司著作财产权的侵权。因此北京艺术公司关于张某与海南电视台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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