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1985年5月11日依照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律注册成立,专业从事各种灯具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销售等经营活动。原告一直以“艺术灯具公司(FineArtLamps)”的名号经营业务,自1993年以来几乎每年发行一本产品图册,用这些产品图册对其新灯具产品进行宣传、展示和推广,上述产品图册均经过美国佛罗里达州公证人的公证和中国驻休斯敦总领事馆的认证。上述产品图册封面上均印有“FINEARTLAMPS”字样,在图册的每一页下端均印有“FINEARTLAMPS○c××××(年份)ALLRIGHTSRESERVED”字样的版权标记,且原告已将这些产品图册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本中山巨光公司印制的产品图册。该产品图册的封面及封底均以红色为底色,封面上印有一“GB”图文组合商标及“GreatBeamLighting”字样,首页的“简介”中印有:“中山市巨光灯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产品开发、制造及灯光环境照明设计于一体的专业酒店灯具制造厂商。产品有:西班牙雪花云石灯、欧式仿古工艺灯和各式客房灯……”及版权声明、版权标记等文字,首页之后的三页中有介绍中山巨光公司的多幅照片。原告主张上述产品图册是从中山巨光公司取得的,是中山巨光公司2016年印制、发行的产品图册,并主张该产品图册中有77张产品图片与原告此前产品图册中的部分产品图片相同或相近似,为此原告提交了详细的对照表,证明确实相同和类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中山巨光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如果你是本案的承案法官,你会如何处理?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本案的承案法官,你会如何处理?”
该问题为考生设定了身份,要求从承办法官的角度谈对原告美国艺术灯具公司诉被告中山巨光灯饰有限公司产品图册侵权事项的处理,根据案情描述,该案件属于著作权纠纷,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答题时可以回顾与之有关的知识点展开作答。
审题点2:“原告于1985年5月11日依照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律注册成立,专业从事各种灯具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销售等经营活动。原告一直以“艺术灯具公司(FineArtLamps)”的名号经营业务,自1993年以来几乎每年发行一本产品图册,用这些产品图册对其新灯具产品进行宣传、展示和推广,上述产品图册均经过美国佛罗里达州公证人的公证和中国驻休斯敦总领事馆的认证。上述产品图册封面上均印有“FINEARTLAMPS”字样,在图册的每一页下端均印有“FINEARTLAMPS○c××××(年份)ALLRIGHTSRESERVED”字样的版权标记,且原告已将这些产品图册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
谈到著作权保护,首先要明确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一方面,产品图册是否为著作权保护的类别;另一方面美国公司的作品是否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具体分析。
审题点3:“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本中山巨光公司印制的产品图册。该产品图册的封面及封底均以红色为底色,封面上印有一“GB”图文组合商标及“GreatBeamLighting”字样,首页的“简介”中印有:“中山市巨光灯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产品开发、制造及灯光环境照明设计于一体的专业酒店灯具制造厂商。产品有:西班牙雪花云石灯、欧式仿古工艺灯和各式客房灯……”及版权声明、版权标记等文字,首页之后的三页中有介绍中山巨光公司的多幅照片。原告主张上述产品图册是从中山巨光公司取得的,是中山巨光公司2016年印制、发行的产品图册,并主张该产品图册中有77张产品图片与原告此前产品图册中的部分产品图片相同或相近似,为此原告提交了详细的对照表,证明确实相同和类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中山巨光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
其次,考虑侵权事实是否确实存在,根据案例中的描述,可知被告确实与原告的产品图册中存部分图片相同或者相似,可见侵权确实存在。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中山巨光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损失,我们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示范答题】
如果我是承办法官,我会判决被告中山巨光公司侵犯原告著作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美国公司损失。
首先,原告美国公司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原告是一家依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美国与中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起源于一个缔约国的作品,每一个其他缔约国都必须给予与各该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故原告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为作者,因此美国公司是该产品图册的作者。
其次,产品图册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品类。根据案例中给出的信息,可以看到该产品图册已经在美国进行版权登记,已经受到了美国版权局的认可,可见其具有作品的属性,根据其表现形式,可以按照《著作权法》第三条(七)项中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来进行著作权的保护。
最后,中山巨光公司确实存在侵权行为。根据案例中给出的信息,可以看出中山巨光公司2016年印制、发行的产品图册中有77张产品图片与原告此前产品图册中的部分产品图片相同或相近似,原告有证据证明确实相同和类似。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中山巨光公司的剽窃行为侵犯了美国公司著作权中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综上所述,中山巨光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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