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乡面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街道,于2019年5月28日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2019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餐馆类别:小型餐馆;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2019年7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信息,显示家乡面馆在美团外卖网上超过许可事项范围经营凉菜,“凉拌金针菇一份,15元;素什锦一份,12元。”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开展了现场调查、发协查函、复查等调查取证工作。家乡面馆被举报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及时停止,纠正了违法行为。2019年8月28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向家乡面馆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处罚依据、拟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等。2019年8月29日,家乡面馆提交听证申请书,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于2019年9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组于当日出具听证意见书,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建议维持原行政处罚意见。2019年12月18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家乡面馆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家乡面馆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元;2、并处5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0027元。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将被诉处罚决定同一般缴款书一并于2019年12月20日送达给家乡面馆。请问,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50000元罚款是否符合行政法比例原则?
【审题要点】
审题点1:“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50000元罚款是否符合行政法比例原则?”
首先,是否符合行政法比例原则,那么什么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其次,50000元罚款是否适符合比例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从从比例原则入手分析,同时,可以思考行政处罚的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审题点2:“家乡面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街道,于2019年5月28日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2019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餐馆类别:小型餐馆;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
本段主要介绍了家乡面馆的情况,一,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可以判断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二,餐饮许可证的备注情况,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为后续处罚提供依据。
审题点3:“2019年7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信息……家乡面馆被举报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及时停止并纠正了违法行为……听证组于当日出具听证意见书,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建议维持原行政处罚意见。”
本段主要介绍了几个情况:一,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的具体处理,进行立案、现场调查、发协查函、复查等调查取证工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并告知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处罚依据、拟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等;同时,根据家乡面馆的听证申请,举办了听证会,出具听证意见书。这些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家乡面馆被举报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及时停止,纠正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中,“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因此,在具体处罚的时候也可以结合该情节。
审题点3:“2019年12月18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家乡面馆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元;2、并处5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0027元……”
本段介绍了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并未对此从行政比例原则进行分析,作出了较重的罚款决定,该处罚决定超过了其行使行政管理措施的必要性,手段和目的不具有相称性,那么既然处罚明显不适当,怎样才算是适当的处罚数额,可以在最后简单表态。
【示范答题】
我认为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5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违反了比例原则,处罚过重。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
第二,违反了比例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上的体现,即行政处罚应过罚相当,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可以减轻处罚的事项。本案中,家乡面馆销售超过许可事项的凉菜仅有27元,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且在立案查处后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若处以50000元罚款,在处罚幅度上存在明显不当。
第三,未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对违法行为施以适度的处罚,既能纠正违法行为,又能使违法者自我反省,同时还能教育其他公民自觉守法。本案中,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50000元处罚决定时,没有充分考量处罚的教育功能,罚款数额不具有适当性和合比例性,非但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使被处罚者产生抵触心理,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拖延或抗拒执行处罚,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不利于树立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综上,我认为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罚款数额明显不当,应该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后果、社会危害程度,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予以核减变更为并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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