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后该市政府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决定保留其中一家为定点屠宰场,并颁发定点屠宰标识牌,只有持有定点屠宰标识牌才能从事生猪屠宰。为此,该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发出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识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市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发布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称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合法性原则,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请问:市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合法性原则?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市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合法性原则?”
问题设问简单明了,该案涉及行政法,考察的知识点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合法性原则。在该案例中,要注意市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出了其法定的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守法定的程序,是否滥用职权。只要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情形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审题点2:“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后该市政府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决定保留其中一家为定点屠宰场,并颁发定点屠宰标识牌,只有持有定点屠宰标识牌才能从事生猪屠宰。为此,该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发出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识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市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此处说明了市政府的行政行为,即“发出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识牌,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事项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主体作出的。根据我国《行政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由此可知,市政府的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
审题点3:“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发布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称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合法性原则,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该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市政府发布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识牌,这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虽然市政府的通告是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做出的,但没有经过合法的评比、甄选程序,也未听取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申诉和辩解,直接发布通告告知结果,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存在滥用职权的嫌疑。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因此,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合法性原则,法院有权予以撤销。
【示范答题】
我认为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合法性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第六,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只要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情形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第七,市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发出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识牌,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事项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由此可知,市政府的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存在滥用职权的嫌疑。 该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市政府发布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识牌,这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虽然市政府的通告是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作出的,但没有经过合法的评比、甄选程序,也未听取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申诉和辩解,直接发布通告告知结果,存在滥用职权的嫌疑。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因此,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合法性原则,法院有权予以撤销。
综上,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合法性原则。
来源:自由练习7第14题教育 快三大小单双位技巧准确率99作为而不作为情形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第七,市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发出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识牌,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事项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由此可知,市政府的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存在滥用职权的嫌疑。 该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市政府发布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识牌,这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虽然市政府的通告是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作出的,但没有经过合法的评比、甄选程序,也未听取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申诉和辩解,直接发布通告告知结果,存在滥用职权的嫌疑。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因此,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合法性原则,法院有权予以撤销。
综上,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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