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文化局干部李某业余时间爱好摄影。2018年李某趁到西藏旅游之际,拍摄了几十张反映西藏风光的照片。之后,他将精选的十张照片(题为:雪域风情)于2018年初投寄给《旅游》杂志编辑部。该杂志在2018年第四期登载了其中的六张照片,其余四张未退稿。2018年11月,青山书社就编辑年历一事,找到《旅游》杂志编辑部,请求提供照片。《旅游》杂志编辑部未征求李某意见便把其余的四张照片提供给了该书社。同年12月,编辑部以代转名义从青山书社领取稿酬600元,但实际上并未转交给李某。李某看到“雪域风情”照片被印到年历上之后,于2019年2月向法院起诉。如果你是本案的承办法官,你如何认定编辑部的行为?请谈谈你的看法。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本案的承办法官,你如何认定编辑部的行为?请谈谈你的看法。”
该问题为考生设定了身份,要求从承办法官的角度谈如何认定编辑部的行为。根据案情描述,该案件属于著作权纠纷,属于《著作权法》。答题时可以回顾与之有关的知识点展开作答。
审题点2:“某市文化局干部李某业余时间爱好摄影。2018年李某趁到西藏旅游之际,拍摄了几十张反映西藏风光的照片。之后,他将精选的十张照片(题为:雪域风情)于2018年初投寄给《旅游》杂志编辑部。该杂志在2018年第四期登载了其中的六张照片,其余四张未退稿。”
李某在西藏旅游之际,拍摄了几十张反映西藏风光的照片,照片画面所承载的表达、构图、色彩和光线等均由其所独创。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创作的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本案中,反映西藏风光的照片均为李某的摄影作品,李某是十张照片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该案中,李某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发表权,即其有权决定是否将其摄影作品公之于众,并有权决定通过何种方式发表作品。从其将照片投寄到《旅游》杂志编辑部,也可以看出,李某已经明确决定通过《旅游》杂志将照片以刊载的方式发表。
审题点3:“2018年11月,青山书社就编辑年历一事,找到《旅游》杂志编辑部,请求提供照片。《旅游》杂志编辑部未征求李某意见便把其余的四张照片提供给了该书社。”
本案中,根据审题点2可知李某未授权编辑部可以许可第三人以其他方式发表其摄影作品,编辑部在未征求李某意见的前提下,擅自将剩余的四张照片交由青山书社以挂历的形式发表,侵犯了李某的发表权。
审题点4:“同年12月,编辑部以代转名义从青山书社领取稿酬600元,但实际上并未转交给李某。李某看到“雪域风情”照片被印到年历上之后,于2019年2月向法院起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款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本案中,编辑部并非其余四张照片的作者,青山书社的600元是使用李某作品支付的报酬,编辑部从青山书社领取的稿酬应当立即转交李某,然而,编辑部未转交给李某,这种做法侵犯了李某的获得报酬权。
【示范答题】
如果我是承办法官,我认为编辑部的行为侵犯了李某作品的发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本案中,李某精选的十张雪域风情照片,系其在西藏旅游之际所拍摄的反映西藏风光的照片,照片画面所承载的表达、构图、色彩和光线等均由其所独创。因此,该十张照片均为李某的摄影作品,李某是十张照片的著作权人。
第二,编辑部侵犯李某作品发表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该案中,李某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发表权,有权决定是否将其摄影作品公之于众,并有权决定通过何种方式发表作品。从其将照片投寄到《旅游》杂志编辑部,也可以看出,李某已经明确决定通过《旅游》杂志将照片以刊载的方式发表,而不是通过其他方式。同时,他也未授权编辑部可以许可第三人以其他方式发表其摄影作品,编辑部在未征求李某意见的前提下,擅自将剩余的四张照片交由青山书社以挂历的形式发表,侵犯了李某的发表权。
第三,编辑部侵犯李某获得报酬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即著作权人享有以各种形式使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自己获取经济报酬的权利。本案中,编辑部并非其余四张照片的著作权人,青山书社的600元系其使用李某作品而支付的报酬,编辑部从青山书社领取的稿酬应当立即转交李某,然而,编辑部并未转交,侵犯了李某的获得报酬权。
综上,编辑部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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