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甲,男,1996年8月1日出生,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据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伙同肖某某、谢某乙、赖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决定合伙盗窃后,窜至河源市高新区龙记大道边一出租房楼下对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大运牌太子款男装摩托车(发动机号:C111XXXX,价值人民币14500元)实施盗窃。被告人谢某甲负责使用自制的开锁器及剪刀剪摩托车的电线,谢某乙、肖某某负责望风,赖某某负责用手机灯光负责照明,在电线剪断时被盗的摩托车报警器响起,被告人谢某甲等人遂逃跑,逃到龙记大道龙记铁路桥附近(距离案发地点约100米)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如果你是法官,对谢某甲应如何定罪?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法官,对谢某甲应如何定罪?”
该问题为考生设定了身份,要求以法官身份作出判定。根据设问,考生需首先判定谢某甲行为的性质。根据案情表述,不难得出谢某甲涉及盗窃罪,但谢某甲并未实行终了整个盗窃过程,需判定谢某甲是否存在犯罪中止或未遂等情形。作出判定后,需进而详细阐述理由。
审题点2:“被告人谢某甲,男,1996年8月1日出生,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据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伙同肖某某、谢某乙、赖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决定合伙盗窃后,窜至河源市高新区龙记大道边一出租房楼下对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大运牌太子款男装摩托车(发动机号:C111XXXX,价值人民币14500元)实施盗窃。”
这里交代了案件起因及着手实施盗窃的情形。根据案情,被告人谢某甲伙同肖某某、谢某乙、赖某某,经事先商量决定合伙盗窃后,窜至一出租房楼下对被害人黄某某的摩托车实施盗窃。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谢某甲及其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及盗窃罪。此时,谢某甲及其同伙具有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的故意。
审题点3:“被告人谢某甲负责使用自制的开锁器及剪刀剪摩托车的电线,谢某乙、肖某某负责望风,赖某某负责用手机灯光负责照明,在电线剪断时被盗的摩托车报警器响起,被告人谢某甲等人遂逃跑,逃到龙记大道龙记铁路桥附近(距离案发地点约100米)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此处交代了犯罪分工及实施形态。在本案中,谢某甲负责使用自制的开锁器及剪刀剪摩托车的电线,为主犯。但时,在电线剪断时被盗的摩托车报警器响起,且被告人谢某甲等人逃跑距离案发地点约100米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属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欲而不能”。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谢某甲的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未遂)。
【示范答题】
我认为谢某甲构成盗窃罪(未遂),可以比照盗窃罪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谢某甲具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的故意,并着手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案情表述,被告人谢某甲伙同肖某某、谢某乙、赖某某,经事先商量决定合伙盗窃后,窜至一出租房楼下对被害人黄某某的摩托车实施盗窃。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谢某甲及其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及盗窃罪。此时,谢某甲及其同伙具有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的故意,且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谢某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谢某甲负责使用自制的开锁器及剪刀剪摩托车的电线,为主犯。但是,在电线剪断时被盗的摩托车报警器响起,且被告人谢某甲等人逃跑距离案发地点约100米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属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欲而不能”。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谢某甲的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未遂)。
综上,谢某甲的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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