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废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自同年4月27日起给乙公司分批发货;乙公司分批支付货款;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分批支付的货款之前,该批货的所有权仍属甲公司。合同生效后,甲公司分批给乙公司发废铁1000余吨,总价款1690万余元。乙公司没有完全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分批支付货款的义务,仅支付货款1322万余元,尚欠甲公司货款367万余元。甲公司在多次索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偿付所欠货款。乙公司答辩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废铁购销合同中关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未付款的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仍属甲公司所有,甲公司应取回这部分货物。假如你是承办法官,请谈谈你的处理意见。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假如你是承办法官,请谈谈你的处理意见。”
该问题为考生设定了身份,要求从承办法官的角度谈如何认定,此时需要判断是何纠纷。根据案情描述,该案件属于保留所有权买卖纠纷,属于民法范畴。答题时结合平时所学与之有关的知识点展开作答即可。
审题点2:“合同约定:甲公司自同年4月27日起给乙公司分批发货;乙公司分批支付货款;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分批支付的货款之前,该批货的所有权仍属甲公司。”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此条的规定,明确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仍属于出卖人。甲公司与乙公司通过合同约定确立了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形式,买受人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标的物的价款,该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审题点3:“总价款1690万余元,乙公司没有完全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分批支付货款的义务,仅支付货款1322万余元,尚欠甲公司货款367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公司已支付1322万元,支付价款为总额1690万元的78.2%,已超过总价款的75%,甲公司不再享有取回权,甲公司在诉讼请求中亦未如此主张,若主张取回权法院不予支持。
审题点4:“甲公司在多次索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偿付所欠货款。”
如此同时,本案还属于分期付款方式,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乙公司尚有欠款367万元,超过了总价款的五分之一338万元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请求全部支付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本案中,甲公司支付欠款的请求合理合法。
审题点5:“乙公司答辩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废铁购销合同中关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未付款的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仍属甲公司所有,甲公司应取回这部分货物。”
设立保留所有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支付价款债权的实现,担保出卖人对买受人的价款请求权,维护出卖人的利益,系一种广义的担保,使其与他人交易的风险降至最低的程度。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支付标的物价款是买受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果买受人不支付价款,其就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出卖人并不主张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要求买受人交还标的物,而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则不能以标的物所有权仍属出卖人为理由,要求将标的物退还给出卖人,而拒绝支付价款。
【示范答题】
本案属于保留所有权买卖纠纷。如果我是承办法官,我会从以下方面去判定:
第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通过合同约定确立了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形式,买受人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标的物的价款,标的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该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第二,出卖人不再享有取回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公司已支付1322万元,支付价款为总额1690万元的78.2%,已超过总价款的75%,甲公司不再享有取回权,甲公司在诉讼请求中亦未如此主张,若主张取回权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出卖人支付全部价款请求于法有据。如此同时,本案还属于分期付款方式,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乙公司尚有欠款367万元,超过了总价款的五分之一338万元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请求全部支付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本案中,甲公司支付欠款的请求合理合法。
第四,买受人答辩意见不能成立。设立保留所有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支付价款债权的实现,担保出卖人对买受人的价款请求权,维护出卖人的利益,系一种广义的担保,使其与他人交易的风险降至最低的程度。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支付标的物价款是买受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果买受人不支付价款,其就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出卖人并不主张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要求买受人交还标的物,而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则不能以标的物所有权仍属出卖人为理由,要求将标的物退还给出卖人,而拒绝支付价款。
综上所述,本案中双方买卖合同有效,且出卖人甲公司货物给付已全部履行,乙公司没有完全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分批支付货款的义务,有违契约精神。根据《合同法》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判令乙公司清偿所欠货款。
来源:2020国考自由练习3第22题教育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相关文章:
今天是周五,你有如下几件事需要处理,你将如何安排,请详细04-27
你是某市海关统计部门的文秘岗工作人员。近期,因部分人04-27
你是办公室张主任,新进单位的小李完成工作经常拖延,他的04-27
为弘扬网络正能量,某直播平台准备开展一次最美主播评选04-27
白天,西装革履,言谈儒雅;下班后,背心短裤,热情奔放;闲暇时,化04-27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专业社会工04-27
以下10项长效扶贫的措施,请从中选择3个最有效的。1.产04-27
寒号鸟和鸟儿是邻居,冬日临近,一些部分鸟儿结伴南飞,留下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