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9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时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委托林某妥为保管。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200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便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6万元左右。2019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自己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期间修缮费用自己也已经归还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自己对厢房拥有所有权。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认定?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认定?”
问题为考生设置了身份,即“法官”,考生需要站在审判法官的角度分析案件情节,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定。在本案中,王某请求法院支持自己对厢房拥有所有权,即“所有权争议”,考生需要了解该厢房是否存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梳理物权变动的过程。
审题点2:“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9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时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委托林某妥为保管。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200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便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6万元左右。”
这里说明了厢房建立的具体情况。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在通常情况下,厢房的所有权由建造者林某取得。但是,林某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房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由此可知,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这种在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由王某取得所有权。
审题点3:“2019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自己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期间修缮费用自己也已经归还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自己对厢房拥有所有权。”
根据案情可知,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厢房的所有权出现了不一致,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司法实务中将此类行为称之为添附。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在该案中,若该厢房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若不拆除,则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即林某可以将厢房折价归张某所有。而对于林某住在王某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期间修缮费用王某也已经归还林某,与本案厢房所有权归属无直接关系。
【示范答题】
我认为厢房所有权归王某所有,但王某应就厢房折价补偿林某。具体理由如下:
第十四,由案情可知,厢房由林某建立于王某的宅基地上。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在通常情况下,厢房的所有权由建造者林某取得。但是,林某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房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由此可知,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这种在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有王某取得所有权。
第十五,因添附行为重新确定所有权归属时,应按照规定折价补偿。根据案情,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厢房的所有权出现了不一致,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司法实务中将此类行为称之为添附。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在该案中,若该厢房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若不拆除,则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即林某可以将厢房折价归张某所有。
第十六,其他问题与所有权归属无关。对于林某住在王某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期间修缮费用王某也已经归还林某等问题,与本案厢房所有权归属无直接关系。
综上,厢房所有权归王某所有,但王某应就厢房折价补偿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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