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江苏省甲县鸿润超市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在原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增加蔬菜零售项目。次日,该局向鸿润超市出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随后审查材料,赴实地调查核实,认定鸿润超市经营场所距A县珥陵农贸市场不足200米,其申请不符合A县人民政府政办发(2012)29号《关于转发县商务局<A县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中“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遂作出了驳回通知书,决定对其变更申请不予登记。鸿润超市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驳回通知书,判令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变更登记。此外,上位法未禁止性规定:菜市场周围不得经营类同农副产品。请问:如果你是该案的承办法官,如何裁判?
【审题要点】
审题点1:“2019年2月,江苏省甲县鸿润超市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在原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增加蔬菜零售项目。次日,该局向鸿润超市出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随后审查材料,赴实地调查核实,认定鸿润超市经营场所距A县珥陵农贸市场不足200米,”
此处属于简要的案情背景介绍,说明了鸿润超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增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事实;针对鸿润超市的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充分的调查,认定了鸿润超市经营场所距A县珥陵农贸市场不足200米的案件事实。
审题点2:“其申请不符合A县人民政府A政办发(2012)29号《关于转发县商务局<A县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中“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遂作出了驳回通知书,决定对其变更申请不予登记。”
从该处中可得出,上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的鸿润超市距珥陵农贸市场不足200米,违反了《关于转发市商务局<A县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而该《通知》是A县人民政府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此驳回了鸿润超市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申请。
审题点3:“鸿润超市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驳回通知书,判令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变更登记。此外,上位法未禁止性规定:菜市场周围不得经营类同农副产品。”
该处主要是鸿润超市针对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驳回其申请而采取的救济措施,即提起了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此外”后面的内容是该题的重中之重,它提醒和告知我们A县政府的《通知》无权增设了行政许可或限制上位法行政许可的范围,即“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是违法的。
【示范答题】
如果我是本案的承办法官,从全案看应依法判决撤销涉案驳回通知书、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受平等保护。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本案中,原告鸿润超市作为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增加的经营项目为蔬菜零售,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第二,市场监管局不得适用29号文。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和省规章可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也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其他许可条件。本案被告适用《A县菜市场建设规范》中“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以原告距珥陵农贸市场不足200米为由作出不予登记,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判决撤销涉案驳回通知书,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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