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原告刘某在苏州市某地有自建住宅三间,建筑面积60平方米,砖瓦结构,并于2010年12月10日取得所有权证书。原告儿子刘某1与被告王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后双方离婚,王某净身出户。不久刘某1得病,王某回来照顾,未办理复婚手续,刘某1去世后,王某一直居住在争议房屋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返还案涉房屋。被告王某辩称,案涉房屋系刘某赠与被告王某,并提供《房屋赠与协议》,《房屋赠与协议》载明,刘某将房屋无偿赠与王某,王某自愿接受房屋全部产权,刘某保证赠与王某的房屋全部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保证并免遭任何追究,并约定双方签字生效,刘某与王某均签字。该协议无签订日期。刘某称赠与协议上并非其本人签名,且房屋所有权并未进行转移变更登记。请问,如果你是承办法官,是否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审题要点】
审题点1:“请问,如果你是承办法官,是否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该问题为考生设定了身份,要求从承办法官的角度是否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概览整个案情,该案件涉及所有权和赠与两个知识点,因此我们用《物权法》和《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
审题点2:“2010年,原告刘某在苏州市某地有自建住宅三间,建筑面积60平方米,砖瓦结构,并于2010年12月10日取得所有权证书。原告儿子刘某1与被告王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后双方离婚,王某净身出户。不就刘某1得病,王某回来照顾,未办理复婚手续,刘某1去世后,王某一直居住在争议房屋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返还案涉房屋。”
这里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可以从中得出几个信息点:第一,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系刘某。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刘某于2010年自建住宅三间,并于2010年12月1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房屋所有权人系刘某。
第二,王某占有案涉房屋。王某系刘某儿媳,婚后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后与刘某儿子刘某1离婚并净身出户。因刘某1生病回来照顾而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可以看出王某占用案涉房屋没有合法理由。
审题点3:“被告王某辩称,案涉房屋系刘某赠与被告王某,并提供《房屋赠与协议》,《房屋赠与协议》载明,刘某将房屋无偿赠与王某,王某自愿接受房屋全部产权,刘某保证赠与王某的房屋全部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保证并免遭任何追究,并约定双方签字生效,刘某与王某均签字。该协议无签订日期。刘某称赠与协议上并非其本人签名,且房屋所有权并未进行转移变更登记。”
这里介绍了王某的答辩情况。可以看出几个重要的信息点:1、刘某是否有权撤销赠与。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且不论《房屋赠与协议》是否刘某本人签名,即便签名有效,赠与协议有效,但该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也未经公证,且房屋所有权并未进行变更登记,故刘某有权撤销赠与,其以起诉的形式系明确表示不同意赠与。
第二,原告刘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王某返还房屋。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案涉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侵犯了原告的物权,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案涉房屋。
【示范答题】
如果我是本案的承办法官,在查阅案卷、开庭审理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原被告的意见后,判决支持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刘某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刘某于2010年自建住宅三间,并于2010年12月1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并未进行转移变更登记,故房屋所有权人系刘某。
第二,刘某有权撤销赠与。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虽然被告辩称,案涉房屋系刘某赠与,且不论《房屋赠与协议》是否刘某本人签名,即便签名有效,赠与协议有效,但该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也未经公证,且案涉房屋的权利并未转移到被告名下,故刘某有权撤销赠与,其以起诉的形式系明确表示不同意赠与。
第三,刘某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案涉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侵犯了原告的物权,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争议房屋。
综上所述,应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由被告向原告刘某返还案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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