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C市马家村整治工程开始征地拆迁,丁某从父亲那里继承的住房在拆迁范围内,但丁某是国营企业下岗职工,户籍在城里,属非农业家庭户口。按照C市政府的文件,丁某不具备安置资格,C市国土资源局W区分局考虑到丁某是下岗职工,又没有其他住房,就作为特殊情况给了他安置资格,并发放了安置补偿款。2019 年1 月,因人举报,W区分局又以丁某不属于征地土地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采取纠错的方式,决定收回丁某的安置补偿款。丁某不服W区分局的决定,向W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W区法院维持了W区分局的决定。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以W区分局的决定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撤销W区分局关于收回丁某安置补偿款的决定,丁某胜诉。问:请运用行政比例原则对二审法院裁判进行剖析?
【审题要点】
审题点1:“2018年C市马家村整治工程开始征地拆迁,丁某从父亲那里继承的住房在拆迁范围内,但丁某是国营企业下岗职工,户籍在城里,属非农业家庭户口。”
此处属于简要的案情背景介绍,主要说明丁某继承了属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且丁某是下岗职工,属于失业人员,这可称为本案的情节;此外,丁某的户籍在城里,不在拆迁的村里。
审题点2:“按照C市政府的文件,丁某不具备安置资格,C市国土资源局W区分局考虑到丁某是下岗职工,又没有其他住房,就作为特殊情况给了他安置资格,并发放了安置补偿款。”
从此处可得知,丁某不具备安置资格,但考虑到丁某是下岗职工、又没有其他住房,W区分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为特殊情况给了丁某安置资格。该段材料一定要阅读出W区分局行使自由裁量权这点。
审题点3:“2019 年1 月,因人举报,W区分局又以丁某不属于征地土地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采取纠错的方式,决定收回丁某的安置补偿款。”
从此处可得知,W区分局因人举报改变了对丁某给予安置补偿款的决定,丁某将因此失去相应的财产权利,政府将因此失去诚信;而政府诚信的损害远大于丁某的财产权利损失和政府因丁某安置补偿资格的被否定而获得的财产收益。这一点W区分局涉嫌滥用行政裁量权,弊大于利,违反行政比例原则。
审题点4:“丁某不服W区分局的决定,向W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W区法院维持了W区分局的决定。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以W区分局的决定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撤销W区分局关于收回丁某安置补偿款的决定,丁某胜诉。”
从该处可得知,中院以W区分局违反比例原则撤销一审判决,本案一、二审的结果完全相反,说明行政比例原则在各级法院的法官认识上还有偏差。但二审法院勇于采用比例原则裁判案件,值得肯定。至此,我们应当在脑海中对比例原则考点有框架: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比例原则包括目的性原则、最小侵害原则、均衡原则三个子原则。
【示范答题】
本案二审法院运用比例原则改判一审判决值得肯定。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比例原则包括目的性原则、最小侵害原则、均衡原则三个子原则。
第一,目的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或适当性原则。这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目的上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能够实现其所宣称的行政目的,至少是有助于该行政目的的实现。本案二审认定丁某具有安置资格,不仅能够实现促使丁某自动拆迁的行政目的,而且使丁某和政府双方受益。法院的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强调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这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
第二,最少侵害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或最温和方式原则。这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手段上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不能超越实现行政目的的必要程度,应尽可能采取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手段。在本案中,W区分局重新确认丁某没有安置补偿资格,这不仅会让丁某流落街头,且对于丁某的精神打击也是巨大的,如果要全部退回去,就会给丁某带来新的困难,二审法院判决丁某胜诉也是从损害结果最小化的角度考虑的。
第三,均衡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或狭义的行政比例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将行政行为所能够达成的利益与这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进行衡平。本案W区分局重新确认丁某没有安置补偿资格,丁某将因此失去相应的财产权利,政府将因此失去诚信;政府诚信的损害远大于丁某的财产权利损失和政府因丁某安置补偿资格的被否定而获得的财产收益。这种观点正是均衡原则的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的结果完全相反,说明行政比例原则在各级法院法官认识上还有偏差,“法律是沉默的法官,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本案二审法院直接认定W区分局的重新确认行为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值得肯定。行政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裁量权最有效的原则。该案二审既彰显了法律的正义,又警示了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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