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钧与王长钱存在矛盾已久。2019年5月17日18时许,李洪钧到某酒店参加朋友王全的生日宴会,期间,王长钱与其弟弟王长鲁(男,殁年34岁)、哥哥王长树、外甥杜振及韩强等7人来此找到李洪钧,王长鲁等人将李洪钧拉出酒店外对李洪钧实施殴打,对方7人一起上阵持器械对李洪钧实施了高强度的频繁袭击,一直打得李抱头蹲在地上。李洪钧的朋友王全赶到酒店外欲上前劝解时亦遭到王长鲁等人殴打,李洪钧打手势向王全要刀子,王全便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交给李洪钧,李洪钧持刀朝对方人员捅划,王长钱、杜振等6人被划伤后逃离现场,只有王长鲁继续用脚踢李洪钧,李洪钧又持刀朝王长鲁面部及胸部连续捅划5刀,后与王全乘出租车逃离现场。途中,李洪钧将折叠刀扔掉。王长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心包填塞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请问:如果你是法官,对李洪钧的行为如何定性?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法官,对李洪钧的行为如何定性?”
问题为考生设置了身份,即“法官”,考生需要站在审判法官的角度分析案件情节,对李洪钧的行为做出定性。在本案中,李洪钧遭受了不法侵害,并面对不法侵害采取了一定的制止行为,考生可考虑正当防卫,需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考虑案发时的具体情形,对起因条件、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等进行梳理。
审题点2:“李洪钧与王长钱存在矛盾已久。2019年5月17日18时许,李洪钧到某酒店参加朋友王全的生日宴会,期间,王长钱与其弟弟王长鲁(男,殁年34岁)、哥哥王长树、外甥杜振及韩强等7人来此找到李洪钧,王长鲁等人将李洪钧拉出酒店外对李洪钧实施殴打,对方7人一起上阵持器械对李洪钧实施了高强度的频繁袭击,一直打得李抱头蹲在地上。”
这里说明了李洪钧遭受不法侵害的具体情况。以往存在矛盾不是王长钱等人对李洪钧实施非法侵害的理由,任何一方都不具有非法侵害另一方的权利,任何一方对于对方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不负有忍受的义务。因此,王长钱等7人对李洪钧实施殴打,这是李洪钧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且,根据案情描述,“王长钱等7人对李洪钧实施了高强度的频繁袭击”,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且持续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构成的时间条件要求。
审题点3:“李洪钧的朋友王全赶到酒店外欲上前劝解时亦遭到王长鲁等人殴打,李洪钧打手势向王全要刀子,王全便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交给李洪钧,李洪钧持刀朝对方人员捅划,王长钱、杜振等6人被划伤后逃离现场,只有王长鲁继续用脚踢李洪钧,李洪钧又持刀朝王长鲁面部及胸部连续捅划5刀,后与王全乘出租车逃离现场。途中,李洪钧将折叠刀扔掉。王长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心包填塞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情进一步发展,李洪钧在持刀捅划一番后,王长钱、杜振等6人被划伤并逃离现场,只有王长鲁停留在现场。此时,尽管不法侵害仍在继续,但其对于李洪钧人身安全的威胁已经出现大幅度降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应当负刑事责任。就本案来说,在不法侵害已经减弱为单人实施的一般殴打行为时,李洪钧本可降低打击对方的力度,即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然而,他却反而进一步加大了反击的强度、选择了过于激烈的手段。此时,李洪钧的反击已经显著超出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由此造成了侵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当属防卫过当。
【示范答题】
我认为李洪钧构成防卫过当。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李洪钧在自身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予以反击,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根据案情表述,李洪钧与王长钱存在矛盾已久,但以往存在矛盾不是王长钱等人对李洪钧实施非法侵害的理由,任何一方都不具有非法侵害另一方的权利,任何一方对于对方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不负有忍受的义务。因此,王长钱等7人对李洪钧实施殴打,这是李洪钧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且,根据案情描述,“王长钱等7人对李洪钧实施了高强度的频繁袭击”,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且持续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构成的时间条件要求。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这使得李洪钧的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第二,李洪钧的反击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李洪钧在持刀捅划一番后,王长钱、杜振等6人被划伤并逃离现场,只有王长鲁停留在现场。此时,尽管不法侵害仍在继续,但其对于李洪钧人身安全的威胁已经出现大幅度降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应当负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在不法侵害已经减弱为单人实施的一般殴打行为时,李洪钧本可降低打击对方的力度,即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然而,他却反而进一步加大了反击的强度、选择了过于激烈的手段。此时,李洪钧的反击已经显著超出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由此造成了侵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当属防卫过当。
综上,李洪钧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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