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三有债务纠纷。2019年5月30日,刘某怀疑张三姐夫杨某帮助张三躲避债务,便以找杨某解决债务纠纷为由,邀约十余人在杨某住处附近蹲守。当杨某驾驶车辆回到小区门口时,刘某上前强拉杨某车门让其下车,杨某见状迅速驾车离开。刘某等人驾驶两辆车一路追赶,追赶过程中,刘某多次试图逼停杨某所驾车辆,均被杨某绕开。后刘某等人将杨某逼停,随即手持事先准备的棍棒打砸杨某所驾车辆车窗,致车辆受损、杨某面部被车窗玻璃划伤。随即杨某又启动车辆,撞开围堵的一辆凯美瑞轿车,倒车驶开。此时刘某等人携带棍棒立即登上处于发动状态的凯美瑞轿车,意图再次拦截。杨某见状驾车掉头返回撞击凯美瑞轿车,将其撞向路边大树,致凯美瑞轿车左前门、车头等部位损坏,过程中杨某注意避让其他社会车辆,未造成其他交通事故。事件发生后,杨某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你认为这一指控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审题要点】
本道题属于法律专业题。联系到所学的刑法知识,大家可以展开作答。
审题点1:“事件发生后,杨某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你认为这一指控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虽然杨某被指控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概览整个案情,我们大致可以判断,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案件关键。因此我们可以援用《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法条可知,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二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三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四是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五是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随后我们可结合案情展开细致判断。
审题点2:“刘某与张三有债务纠纷。2019年5月30日,刘某怀疑张三姐夫杨某帮助张三躲避债务,便以找杨某解决债务纠纷为由,邀约十余人在杨某住处附近蹲守。当杨某驾驶车辆回到小区门口时,刘某上前强拉杨某车门让其下车,杨某见状迅速驾车离开。刘某等人驾驶两辆车一路追赶,追赶过程中,刘某多次试图逼停杨某所驾车辆,均被杨某绕开。后刘某等人将杨某逼停,随即手持事先准备的棍棒打砸杨某所驾车辆车窗,致车辆受损、杨某面部被车窗玻璃划伤。随即杨某又启动车辆,撞开围堵的一辆凯美瑞轿车,倒车驶开。此时刘某等人携带棍棒立即登上处于发动状态的凯美瑞轿车,意图再次拦截。杨某见状驾车掉头返回撞击凯美瑞轿车,将其撞向路边大树,致凯美瑞轿车左前门、车头等部位损坏,过程中杨某注意避让其他社会车辆,未造成其他交通事故。
这一段话还原了刘某与杨某纠缠的整个过程。我们可以用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进行判断。刘某因债务纠纷寻找杨某,采取了强拉车门、逼停、打砸等一系列行为,严重威胁了杨某的人身、财产安全,这就说明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当杨某意图逃脱时,刘某等人登上凯美瑞轿车,意图再次拦截,这就说明不法侵害并未停止;杨某不得已撞向了刘某等人驾驶的凯美瑞轿车,且避让了其他社会车辆,由此可见,杨某的目的是让自己逃离险境,且整个过程都是针对的刘某等人,并未伤害到其他人和车,这就说明杨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故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示范答题】
虽然杨某被指控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结合案情来看,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才是案件的关键,因此我会援用《刑法》第二十条来判断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接下来我进行详细分析。
第一,本案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刘某伙同他人手拿棍棒等工具围攻杨某及驾驶车辆,已经导致杨某的车辆受损、杨某面部被车窗玻璃划伤,这就说明刘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了杨某的人身财产安全,这就是一种不法侵害。
第二,本案案发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刘某伙同他人实施了蹲守、追赶、逼停、暴力打砸等一系列行为,这种不法侵害一直没有停止,杨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始终处于危险之中,而且杨某倒车打算逃脱时,刘某等人携带棍棒立即登上轿车意图再次拦截,这就说明不法侵害仍然在进行。
第三,杨某具有防卫意图。在面对刘某的逼停时,杨某均绕开刘某车辆,并未跟刘某“硬碰硬”,这就说明杨某本意并不想惹事,后刘某穷追不舍,杨某不得已才将凯美瑞轿车撞开,由此可见,杨某的防卫意图非常明显。
第四,杨某的反击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杨某遭受刘某等人的围追堵截,不得已撞了刘某等人驾驶的凯美瑞轿车,这说明杨某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刘某本人,这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第五,杨某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杨某在撞击凯美瑞轿车过程中,注意避让其他社会车辆,防卫行为保持克制,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害。因此杨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综上,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我认为对杨某的指控不合理,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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