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曾经营一个长沙韵达快递分部,后在网上发布该快递分部的转让信息,内容为:“因本人另有发展,现将盈利中韵达快递分部转让。管辖区域有多栋商务写字楼、批发市场、化妆品城、以及高档住宅小区。所辖区域每天派送件300票左右,收件350-500票左右,有固定合作客户,每天营业额1500-3000元,纯利润1000-2000元,有意者来人来电考察了解当前市场。”2019年4月,杨某某在网上看到该信息后与周某联系,并向周某交了1.9万元预订金,周某向其出具了一份《收条》。但双方未订立书面转让合同。之后,杨某某经考察该快递分部的实际收件量,认为该快递分部的经营利润与转让费不成正比,向周某提出退还1.9万元预定金,但周某拒绝退还,杨某某遂诉至该院。另查明,周某收取了杨某某1.9万元预定金后,周某在2019年5月份继续在网上发布了转让快递分部的信息。请问:如果你是法官,将如何判决?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法官,将如何判决”
问题为考生设置了身份,即“法官”,考生需要站在审判法官的角度分析案件情节,对杨某某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定。在本案中,涉及到要约及承诺,即合同订立的问题,考生需要运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根据案情认定要约邀请、要约及作出承诺,确定合同是否已经订立,合同订立生效后,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审题点2:“周某曾经营一个长沙韵达快递分部,后在网上发布该快递分部的转让信息,内容为:‘因本人另有发展,现将盈利中韵达快递分部转让。管辖区域有多栋商务写字楼、批发市场、化妆品城、以及高档住宅小区。所辖区域每天派送件300票左右,收件350-500票左右,有固定合作客户,每天营业额1500-3000元,纯利润1000-2000元,有意者来人来电考察了解当前市场。’”
这里说明了周某发布信息的情况。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周某在网上发布转让快递分部的信息仅明确了转让快递分部,未明确具体的转让物品及转让价格,且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为商业广告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审题点3:“2019年4月,杨某某在网上看到该信息后与周某联系,并向周某交了1.9万元预订金,周某向其出具了一份《收条》。但双方未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另查明,周某收取了杨某某1.9万元预定金后,周某在2019年5月份继续在网上发布了转让快递分部的信息”
此处说明了杨某某交预定金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杨某某向周某支付1.9万元预订金,系其向周某发出接手该快递分部的意向,属于要约。《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周某在杨某某向其发出要约后,未及时将其转让信息从网上删除,也未与杨某某订立书面转让协议,且其在2019年5月份继续在网上发布转让信息,应当视为周某未针对杨某某的要约作出承诺。
审题点4:“之后,杨某某经考察该快递分部的实际收件量,认为该快递分部的经营利润与转让费不成正比,向周某提出退还1.9万元预定金,但周某拒绝退还,杨某某遂诉至该院。”
杨某某在周某未作出承诺前,要求周某退还1.9万元订金的行为实际属于撤销要约,向周某支付1.9万元订金时,双方未明示该要约不可撤销,周某继续经营该快递分部、在网上继续发布转让信息的行为,也不属于“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准备工作,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故杨某某的要约可以撤销。《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要约失效,双方的转让合同并未成立,周某应当向杨某某退还订金,杨某某起诉请求周某退还1.9万元订金的诉讼请求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示范答题】
我认为应当支持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周某向杨某某退还1.9万元订金。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周某在网上发布转让信息为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周某在网上发布转让快递分部的信息仅明确了转让快递分部,未明确具体的转让物品及转让价格,且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为商业广告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第二,杨某某交预定金为要约,但是未得到周某的承诺。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杨某某向周某支付1.9万元预订金,系其向周某发出接手该快递分部的意向,属于要约。《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周某在杨某某向其发出要约后,未及时将其转让信息从网上删除,也未与杨某某订立书面转让协议,且其在2019年5月份继续在网上发布转让信息,应当视为周某未针对杨某某的要约作出承诺。
第三,杨某某有权撤销要约,要约撤销后即失效,合同未订立。杨某某在周某未作出承诺前,要求周某退还1.9万元订金的行为实际属于撤销要约,向周某支付1.9万元订金时,双方未明示该要约不可撤销,周某继续经营该快递分部、在网上继续发布转让信息的行为,也不属于“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准备工作,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杨某某的要约可以撤销。同时,《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要约失效,本案中,因杨某某撤销要约,故双方的转让合同并未成立,周某应当向杨某某退还订金。
综上,应当支持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周某向杨某某退还1.9万元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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