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杨政权向肥城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申请廉租住房,因其家庭

时间:2024-04-27 20:13:18 5A范文网 浏览: 复习资料 我要投稿

2018年3月,杨政权向肥城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申请廉租住房,因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符合条件,未能获得批准。后杨政权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并公开所有享受该住房住户的审查资料信息(包括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肥城市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4月15日向杨政权出具了《关于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住房分配信息的书面答复》,答复了2013年以来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分配情况,并告知,其中三批保障性住房人信息已经在肥城政务信息网、肥城市房管局网站进行了公示。杨政权提起诉讼,要求一并公开所有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员的审查材料信息。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政权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内容,此类信息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应予以公开,判决驳回杨政权的诉讼请求。请问,你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审题要点】

审题点1:“你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该案涉及行政法,考查的知识点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比例原则,考生需要熟悉比例原则的概念及内涵。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认定理由十分简单,就是认定该类信息涉及的是个人隐私,所以不应予以公开,所以我们在讨论的时候可以重点讨论是否属于隐私。

审题点2:“20183月,杨政权向肥城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申请廉租住房,因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符合条件,未能获得批准。后杨政权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并公开所有享受该住房住户的审查资料信息(包括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肥城市房产管理局于2018415日向杨政权出具了《关于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住房分配信息的书面答复》,答复了2013年以来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分配情况,并告知,其中三批保障性住房人信息已经在肥城政务信息网、肥城市房管局网站进行了公示。”

此处交待了事情发展的经过,杨政权未能成功申请廉租房,所以要求申请公开所有享受廉租房的住户资料信息。肥城市房产管理局做出的书面答复并没有说这是侵犯隐私的行为,而是说明了很多情况已经在网站上进行了公示,所以可以在网页查找,也是从侧面论证自身的认定是公平合理的。

审题点3:“杨政权提起诉讼,要求一并公开所有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员的审查材料信息。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政权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内容,此类信息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应予以公开,判决驳回杨政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我们讨论的重点,在本段描述中,一审法院认定其所申请的信息是隐私信息,所以判决不予公开,但是根据之前的回复意见来看,相关信息已经在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已经不算隐私了。而且,杨政权的诉讼请求想要获取所有获得住房的人的申请信息,本质上,也是发挥其在廉租房申请事宜上的监督职能,而廉租房本身就是社会的一项重大福利,其公共性要求其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为了公共性,是否可以让渡公民的部分信息,这是否合理?这就是比例原则应该讨论的问题了。

【示范答题】

一审法院判决违背了比例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上诉人为适格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上诉人向肥城市人民政府申请保障房政府信息公开,被上诉人作出了被诉《答复》,公开了上诉人所要求的部分信息,上诉人对此不服,以其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被上诉人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第二,不存在无法公开的隐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内容,均确立了保障房的公示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对于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公民而言,其必然要向主管部门提供符合相应条件的个人信息,以接受审核,应当视为已经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经公示后,此类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不存在无法公开的情况。

第三,公开相关信息遵循了比例原则。保障房制度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运用公共资源实施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直接涉及到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申请保障性住房人申报的户籍信息、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均是其能否享受保障房的基本条件,申请保障房必然要向相关政府部门公开自己符合相应条件的信息,以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在保障房制度中,当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申请保障性住房人一定范围内的信息隐私相冲突时,应将保障房的公共属性放在首位,使获得这一公共资源的公民让渡部分个人信息,兼顾了行政目标的实现和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既符合比例原则,又利于社会的监督和保障房制度的健康发展。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保障性住房人的户籍性质、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实际收入等信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而支持被上诉人不予公开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来源:2020国考自由练习2第94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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