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富系营盘小学教师,2019年12月20日,陈长富在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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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富系营盘小学教师,2019年12月20日,陈长富在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摩托车,被营盘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移送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处理。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陈长富的行为已构成无证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且,陈长富作为人民教师,明知无驾驶证是不准驾驶机动车的,还违法驾驶,且未戴安全头盔,不符合教师为人师表的要求,应当重罚,以起到警示作用,遂对陈长富作出水公交决字(2019)520580号公安交通处罚决定书,对陈长富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拘留。陈长富认为,自己当天之所以无证驾驶摩托车,是为了着急去学生家中查明学生当日未按时到校上课的原因,自己在被营盘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警察执法,写了保证书,承诺在依法取得相应驾驶证后再驾驶摩托车,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仍然对其作出顶格处罚,违反了比例原则。请问,你认为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陈长富的处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

【审题要点】

审题点1:“你认为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陈长富的处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

该案涉及行政法,考查的知识点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比例原则,考生需要熟悉比例原则的概念及内涵。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该案例中,要注意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陈长富进行行政处罚时是否兼顾了行政目标的实现和陈长富的权益,有没有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审题点2:“陈长富系营盘小学教师,20191220日,陈长富在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摩托车,被营盘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移送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处理。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陈长富的行为已构成无证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且,陈长富作为人民教师,明知无驾驶证是不准驾驶机动车的,还违法驾驶,且未戴安全头盔,不符合教师为人师表的要求,应当重罚,以起到警示作用,遂对陈长富作出水公交决字(2019520580号公安交通处罚决定书,对陈长富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拘留”

此处说明了陈长富的违法行为及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处理情况。根据案情,陈长富无证驾驶行为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因此,陈长富无证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接受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对陈长富进行处罚时,认为陈长富作为人民教师违法驾驶不符合教师为人师表的要求,并以此为由进行了顶格处罚,不符合平等对待原则,违反行政法精神。

审题点3:“陈长富认为,自己当天之所以无证驾驶摩托车,是为了着急去学生家中查明学生当日未按时到校上课的原因,自己在被营盘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警察执法,写了保证书,承诺在依法取得相应驾驶证后再驾驶摩托车,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仍然对其作出顶格处罚,违反了比例原则”

此处说明了陈长富的违法缘由及认错情况。根据案情,陈长富当天之所以无证驾驶摩托车,是为了着急查明学生当日未按时到校上课的原因,且自己在被营盘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警察执法,写了保证书,说明陈长富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因此,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陈长富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情况下,仍然对其作出顶格处罚,违反了比例原则。

【示范答题】

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反了比例原则及平等对待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陈长富无证驾驶行为属实,应当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因此,陈长富在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摩托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接受处罚。

第二,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具体到行政处罚中,该原则表现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处罚时没有兼顾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违反比例原则。本案中,陈长富当天之所以无证驾驶摩托车,是为了着急查明学生当日未按时到校上课的原因,且其在被营盘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警察执法,写了保证书,说明陈长富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行为人具有该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对陈长富进行处罚时,未充分考虑陈长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情节而对其进行顶格处罚,对陈长富造成了较大影响,未兼顾到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违背了比例原则,且其以陈长富是人民教师为由进行从重处罚,不符合平等对待原则。

因此,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没有兼顾陈长富的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陈长富的教师职业对其作出顶格处罚,违反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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