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2018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为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该劳动局代为职工买了一部分奖券之后,部分职工不愿意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没有封存登记。2018年11月,中奖号码公布之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将没有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经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券由劳动局统一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了本单位有一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并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单位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该问题为考生设定了身份,要求从法官的角度谈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此时需要判断是何种犯罪。根据案情描述,该案件是贪污贿赂方面的犯罪,答题时可以联系《刑法》相关内容展开作答。
审题点2:“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2018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为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
李某是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这表明李某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中奖者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说明了奖项的具体金额,并且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表明所有奖券都有登记,为我们下面判断客观事实提供了依据。
审题点3:“该劳动局代为职工买了一部分奖券之后,部分职工不愿意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没有封存登记。2018年11月,中奖号码公布之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将没有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经中奖的单位奖券。”
劳动局代买后,部分职工不愿意购买,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因此这些奖券已经属于单位所有,2018年11月,单位所有的奖券中了价值3万元二等奖,该3万元财产已属于劳动局所有。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案中,单位委托李某保管奖券,李某利用职务上保管的便利,替换了单位中奖奖券,且数额较大,达到3万元,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
审题点4:“由于该奖券由劳动局统一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了本单位有一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并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单位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在本案中,李某侵占了单位的奖券,必须到银行兑奖后,其犯罪行为才会完成。在犯罪的过程中,领导只是找其谈话,李某主动承认偷换奖券,并将奖券返还给单位,是自动放弃犯罪的表现,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李某属于贪污中止。
【示范答题】
我认为李某的行为成立贪污罪中止,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行为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案中,李某作为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利用单位委托其保管奖券的便利,替换了单位中奖奖券,非法占有其单位所有的公共财物,其行为属于贪污行为。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李某所占有的单位奖券价值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贪污罪的追诉标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李某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李某侵占的单位奖券必须通过银行兑奖方能完成犯罪行为,在其犯罪行为完成之前,李某在领导找其谈话过程中主动承认偷换奖券的事实,并将奖券返还给单位,是自动放弃犯罪的表现,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因其没有给单位公共财产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综上,李某构成贪污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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