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被告人龚某、孙某在担任某石油公司经理期间,受某国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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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被告人龚某、孙某在担任某石油公司经理期间,受某国有农场的委托为农场代购20余吨柴油。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合谋要求供货单位经办人陈某在开发票时加大货款金额,陈某按两被告人的要求,提供了货款金额为50万元的普通销售发票(实际支付货款45万元)。农场按票面价额将50万元汇入被告人所在的石油公司。同年9月,个体承运人朱某找到龚某,要求向石油公司借钱周转,龚、孙商议后,决定将虚报支出形成的5万元应付款取出借给朱某。为掩人耳目,龚、孙以支付尾欠购油款的名义将5万元汇到供货单位,同时出具一张“收到退回的多汇油款5万元”的收条,加盖石油公司公章后交给朱某,让朱某持此收条到供货单位取款,朱某取款后,向龚、孙出具了借条。龚、孙不但未将借条交公司入账,反而要求朱某还款时将此款还给两被告人个人。2020年1月,两被告人不再担任正、副经理职务。两被告人离任后,未将此款移交,并多次找借款人朱某索款。案发后,检察机关从朱某处将赃款追回。如果你是承办法官,你会如何判定龚某、孙某的行为?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承办法官,你会如何判定龚某、孙某的行为?”

这是本题的要求,非常简短,没有给出太多的提示,所以需要根据案例中相关的信息对基本罪名进行判定,再结合细节判定犯罪形态。

审题点2:“20186月,被告人龚某、孙某在担任某石油公司经理期间,受某国有农场的委托为农场代购20余吨柴油。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合谋要求供货单位经办人陈某在开发票时加大货款金额,陈某按两被告人的要求,提供了货款金额为50万元的普通销售发票(实际支付货款45万元)。农场按票面价额将50万元汇入被告人所在的石油公司。”

本段交待了龚某、孙某的身份,是担任某石油公司经理,所以其满足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此外,这段话也重点介绍了案件发生的背景和主要的涉案款项,本案中的5万元是虚设的金额,龚某、孙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该款项支出,暂时汇入单位的账户,贪污故意非常明显。

审题点3:“同年9月,个体承运人朱某找到龚某,要求向石油公司借钱周转,龚、孙商议后,决定将虚报支出形成的5万元应付款取出借给朱某。为掩人耳目,龚、孙以支付尾欠购油款的名义将5万元汇到供货单位,同时出具一张“收到退回的多汇油款5万元”的收条,加盖石油公司公章后交给朱某,让朱某持此收条到供货单位取款,朱某取款后,向龚、孙出具了借条。龚、孙不但未将借条交公司入账,反而要求朱某还款时将此款还给两被告人个人。20201月,两被告人不再担任正、副经理职务。两被告人离任后,未将此款移交,并多次找借款人朱某索款。”

本段交待了事件发展的后续发展,个体成员人朱某找到龚某借钱周转,龚某、孙某商议之后,决定借此机会将之前虚设的5万元账户支取出来,而且给出的理由是之前的油款多汇了,以朱某的名义进行提取,从结果上来看,该5万元的款项已经被合理化了,彻底脱离石油公司的控制。朱某还出具了相关的借条,所以意味着双方之间成立了债权债务关系,龚某、孙某有权要求朱某进行还钱,此二人在离任之后也确实这么做了,但是还一直没有获得实际的钱款,所以二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未遂还是既遂,就是我们需要讨论的重点了。

【示范答题】

该案件属于贪污罪犯罪形态认定的案件,如果我是承办法官,我会从以下方面去进行判定。

第一,龚某、孙某二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龚某、孙某皆为某石油公司经理,其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两人受某国有农场的委托进行柴油的采买,本来应该只售卖45万元的柴油,双方为谋取利益,抬高价格,共收取50万元,该农场基于对龚某、孙某的信赖并未产生怀疑并支付了钱款至石油公司账户,事后,龚某、孙某联合朱某将多收的5万元钱款以“多收账款”的合理理由进行取出,并多次催要朱某交出该5万元的钱款意图据为己有,其行为满足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

第二,龚某、孙某的犯罪形态为既遂。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贪污罪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结合本案,龚某、孙某将5万元钱款借由朱某从石油公司取出,并给出的支取理由是“归还多汇入油款5万元”,在发票由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会计入账交给朱某后,至此单位账册已平,本单位自汇票汇出之日起就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控制权,龚某、孙某虽未直接占有该款,但龚某、孙某将公款出借给朱某,其出借行为的本质是行使了对该公款的处分权。并且,朱某虽未按照约定将5万元及时归还给龚某、孙某二人,但是此二人持有借条,而且朱某也没有否定债权关系,所以此二人还是掌握了实际的控制权,两被告人用欺骗的手段使单位失去对财产的控制,又以个人名义行使了对该公款的处分,其行为构成贪污既遂。

综上所述,徐某俊构成贪污罪的既遂。

来源:2020国考自由练习2第374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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