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樊某分别系被害人冷某的丈夫、女婿、女儿。被害人冷某生前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多种疾病,案发前与被告人张某、樊某一同暂住。2019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樊某到该暂住处探望被害人冷某,在被害人冷某的要求下,樊某尽管明知服用老鼠药会致人死亡,仍将张某购买的老鼠药递给被害人冷某,冷某当着樊某某、张某、樊某的面将老鼠药服下。冷某服用老鼠药后,张某驾驶小汽车和樊某某、冷某一同离开暂住处,樊某留在暂住处内。在将樊某某送回家后,张某载冷某在道路上漫无目的行驶长达数小时,直至冷某亡。后张某前往公安机关开具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嫌疑,于2019年8月29日依法传唤张某、樊某接受调查。当天下午,樊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樊某2(冷某之次女)出庭作证,证明张某在冷某患病期间给予充分照顾,工资收入大部分用于冷某就医。樊某2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张某予以从轻处罚;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张某曾为给冷某看病,向其借款1万元。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会如何裁判?
【审题要点】
审题点1:“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樊某分别系被害人冷某的丈夫、女婿、女儿。被害人冷某生前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多种疾病,案发前与被告人张某、樊某一同暂住。2019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樊某到该暂住处探望被害人冷某,在被害人冷某要求下,樊某尽管明知服用老鼠药会致人死亡,仍将张某购买的老鼠药递给被害人冷某,某当着樊某某、张某、樊某的面将老鼠药服下。”
被告人和被害人冷某之间的关系为近亲属。同时,被害人本身患有严重的疾病,已无生活质量可言,其积极追求死亡结果,有安乐死的乞求和愿望。但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虽然可以通过个人自杀方式进行自我放弃,但绝不允许采取让人代劳或者帮助的放弃方式,应要求而杀死或者帮助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同时,近亲属之间救死扶伤既是道义要求,也是法律责任。因而,即便是协助近亲属自杀,也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谴责。不过,被告人基于帮助他人结束痛苦的状态和怜悯的心理,实行了协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其犯罪动机并不卑劣其主观动机情有可原,主观恶性不大。
审题点2:“冷某服用老鼠药后,张某驾驶小汽车和樊某某、冷某一同离开暂住处,樊某留在暂住处内。在将樊某某送回家后,张某载冷某在道路上漫无目的行驶长达数小时,直至冷某亡。”
张某、樊某因为先前的帮助自杀行为,使死者陷入具有死亡危险的境地,二人需承担实施救助的义务。而死者服药之后,三位被告人均未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反而张某载着冷某在道路上漫无目的的行驶长达数小时,间接导致死者的死亡,因而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审题点3:“后张某前往公安机关开具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嫌疑,于2019年8月29日依法传唤张某、樊某接受调查。当天下午,樊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樊某2(冷某之次女)出庭作证,证明张某在冷某患病期间给予充分照顾,工资收入大部分用于冷某就医。樊某2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张某予以从轻处罚;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张某曾为给冷某看病,向其借款1万元。”
被告人张某、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樊某某投案自首,可以明显看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而被告人帮助死者安乐死,其主观动机情有可原,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同时,樊某2的证言表明,被告人对死者生前的充分照顾,说明三名被告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也不会对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从法律层面讲,三被告人均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示范答题】
我认为,三名被告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适用缓刑。
首先,三名被告人实施了帮助自杀和怠于救助的杀人行为。在本案中,张某购买了自杀所用的老鼠药,樊某明知服用老鼠药会致人死亡,仍将老鼠药递给死者,二被告人的积极帮助行为对死者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被告人樊某、樊某某作为被害人冷某的亲属,对冷某具有扶助的义务。在死者服药之后,三被告人根据先行为义务对死者有救助的义务。而三被告人却不履行先行为义务和法律救助义务,间接导致死者的死亡,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三名被告人主观上有杀人的间接故意。三被告人共同协助死者自杀,张某负责购买老鼠药,樊某将张某购买的老鼠药递给被害人冷某,让其喝下,三被告人在明知喝老鼠药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时,仍积极协助死者将老鼠药服下,听任死亡结果发生,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
再次,协助他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具有违法阻却性。尽管冷某身患重病,提出安乐死的要求。但是生命权作为一个人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虽然可以通过个人自杀方式进行自我放弃,但绝不允许采取让人代劳或者帮助的放弃方式,应要求而杀死或者帮助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不能排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因而,得到被害人同意的杀人行为不具有违法阻却性。
最后,三名被告作为被害人的亲属,基于帮助他人结束痛苦的状态和怜悯的心理,实行了协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其犯罪动机并不卑劣,主观动机情有可原,主观恶性不大,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危险。同时,张某、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樊某某案发后能自首,在案发前对被害人进行充分照顾,其他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性质,均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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