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彤居住在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市政府宿舍,2019年6月6日,刘彤以所住房屋已属危房为由,用EMS向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寄送了《关于申请对现住平房进行翻建的报告》、《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要求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翻建并颁发“准建证”。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9日签收,并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刘彤申请翻建的房屋属于邳委发〔2013〕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工作的实施细则》文件中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后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上述决定书向刘彤送达。刘彤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要求法院对《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工作的实施细则》进行附带性审查。另查明,2013年9月23日,中共邳州市委、邳州市人民政府共同下发邳委发〔2013〕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工作的实施细则》。若你是案件承办法官,谈谈你的处理意见。
【审题要点】
本道题属于法律专业题,大家可以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展开作答。
审题点1:“若你是案件承办法官,谈谈你的处理意见。”
概览整个案情,我们大致可以判断,本案属于行政案件,涉及行政许可相关知识。因此我们可用《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展开合理判断。这一点可以放在开头。
审题点2:“刘彤居住在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市政府宿舍,2019年6月6日,刘彤以所住房屋已属危房为由,用EMS向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寄送了《关于申请对现住平房进行翻建的报告》、《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要求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翻建并颁发“准建证”。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9日签收,并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刘彤申请翻建的房屋属于邳委发〔2013〕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工作的实施细则》文件中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后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上述决定书向刘彤送达。刘彤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要求法院对《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工作的实施细则》进行附带性审查。另查明,2013年9月23日,中共邳州市委、邳州市人民政府共同下发邳委发〔2013〕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工作的实施细则》。”
结合案情来看,刘彤是原告,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被告。刘彤提出的诉求是撤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要求法院对《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工作的实施细则》进行附带性审查。那么我们在作答时就可以从这两个点入手展开。
那么,既然要求撤销,我们就可以思考,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呢?《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结合案情来看,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工作的实施细则》作出决定,这一文件不属于行政法规、规章,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这一决定理应被撤销。
此外,刘彤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工作的实施细则》进行附带性审查,那么我们就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判断。《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这一实施细则是中共邳州市委、邳州市人民政府共同下发,且以党组织文号下发,因此不属于审查范围。综上,作为承办法官,可以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要求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刘彤提出的附带性审查不予理涉。
【示范答题】
本案属于行政案件,涉及行政许可相关内容,因此我作为承办法官,主要会用《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判定。
第一,被诉不予许可决定应当被撤销。其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为时的依据亦应是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到本案来看,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据的是邳委发〔2013〕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工作的实施细则》,这一文件并不属于行政法规或规章,这显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其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下,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因此,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这一决定应当被撤销。
第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工作的实施细则》不属于法院附带性审查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中,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是邳委发〔2013〕38号文件,是以党组织文号印发的,并非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此,邳委发〔2013〕38号文件不属于前述法律所规定的审查范围,法院不予审查。
综上,作为承办法官,我会判决撤销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是对刘彤提出的附带性审查不予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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