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海淀区城管局)在对北京市海淀区某镇某村林地的检查中发现,王某随意堆放土方,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容易造成扬尘,影响大气环境,予以立案调查。当日,海淀区城管局完成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责令王某改正违法行为。当日告知王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配合接受调查的义务,对王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制发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王某进行送达,王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9年1月17日海淀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王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镇某村林地堆放土方,未对土方进行覆盖,容易造成扬尘,影响大气环境。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王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王某,并告知相关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请问: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判决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应当包含了几个要点: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适格;二、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审题点2:“2019年1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海淀区城管局)在对北京市海淀区某镇某村林地的检查中发现,……制发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王某进行送达,王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这里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一、王某违法的事实。在海淀区某镇某村,王某随意堆放土方,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容易造成扬尘,影响大气环境,违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对堆放土方的相关规定。
二、城管局处罚程序。2019年1月11日检查发现王某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当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责令王某改正违法行为。当日履行了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配合接受调查的义务,对王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制发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王某进行送达等,程序合法。
审题点3:“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9年1月17日海淀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王某,并告知相关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这里交代了海淀区城管局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具体的处罚内容。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不得产生扬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因此,从处罚主体看,海淀区城管局作为区一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违反上述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规定的违法行为,负有查处的法定职权;从处罚依据看,《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均进行了相关处罚的规定;从处罚内容看,五万元罚款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
【示范答题】
我认为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砂土等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等。对于违反该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因此,本案中,海淀区城管局作为区一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违反上述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规定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第二、处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明确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中,王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村林地未按照规定堆放土方,未设置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海淀区城管局根据查清的违法事实,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第三,处罚决定符合法律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海淀区城管局在作出处罚决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现场检查、对王某进行询问、告知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且在王某未提出听证要求,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法定期限结束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并告知相关复议、诉讼权利等程序,因此,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海淀区城管局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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