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汤某与妻子周某、儿子汤甲一起居住。汤甲年近40岁,无经济来源且脾气暴躁,一天晚上,他看到饭桌上全是素菜,对着母亲周某一顿怒骂。汤某和周某不敢吭声,任由汤甲撒泼。但是汤甲更加生气,他扯掉液化气灶上的输气管,将液化气罐拖到汤某和周某的房门口,用打火机点燃了已经拧开阀门的液化气罐,不停地说着:“我要把房子烧了,把你们炸死。”话音刚落,液化气罐瞬间燃起大火。面对汤甲的举动,汤某又气又急,将液化气罐踢到前坪,汤甲却还要抢着拖回去。周某见状提起一桶水向液化气罐浇过去,不仅未熄灭火,还让汤甲更暴躁了。汤甲找到一把锄头边追母亲边喊道:“我要打死你。”汤某趁机将液化气罐阀门关上后,看到腿脚不便的妻子被儿子拿锄头追打,于是快步上前拦住汤甲,奋力夺过其手中的锄头。在抢夺锄头过程中,汤某反手一挥,锄头背击中了汤甲的眉心致其倒地。汤甲倒地后欲爬起,汤某担心其爬起来后会继续行凶,于是对汤甲的头部连击数下,直到他不再动弹。事发后汤某立即叫妻子周某报警,在家等待民警的处理。经法医鉴定,汤甲因他人持钝器作用于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请判定汤某行为的性质。
【审题要点】
从案情表述看,汤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本案的关键。因此可结合《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法条可知,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二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三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四是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五是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法律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正当防卫属于提示性的注意规定,其强调,由于防卫人面临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造成伤亡不算过当。接下来结合案情进行详细分析。
审题点1:“年近七旬的汤某与妻子周某跟儿子汤甲一起居住。汤甲年近40岁,无经济来源且脾气暴躁,一天晚上,他看到饭桌上全是素菜,对着母亲周某一顿怒骂。汤某和周某不敢吭声,任由汤甲撒泼。”
这里交代了汤某、周某以及汤甲之间的关系。汤甲性情暴躁,且正值壮年,年纪较大的汤某和周某面对怒骂时有些惧怕。
审题点2:“但是汤甲更加生气,他扯掉液化气灶上的输气管,将液化气罐拖到汤某和周某的房门口,用打火机点燃了已经拧开阀门的液化气罐,不停地说着:“我要把房子烧了,把你们炸死。”话音刚落,液化气罐瞬间燃起大火。面对汤甲的举动,汤某又气又急,将液化气罐踢到前坪,汤甲却还要抢着拖回去。周某见状提起一桶水向液化气罐浇过去,不仅未熄灭火,还让汤甲更暴躁了。汤甲找到一把锄头边追母亲边喊道:“我要打死你。”汤某趁机将液化气罐阀门关上后,看到腿脚不便的妻子被儿子拿锄头追打,于是快步上前拦住汤甲,奋力夺过其手中的锄头。在抢夺锄头过程中,汤某反手一挥,锄头背击中了汤甲的眉心致其倒地。汤甲倒地后欲爬起,汤某担心其爬起来后会继续行凶,于是对汤甲的头部连击数下,直到他不再动弹。事发后汤某立即叫妻子周某报警,在家等待民警的处理。经法医鉴定,汤甲因他人持钝器作用于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这里交代了事情的经过。汤甲嘴上说着要“把你们炸死”“我要打死你”,这说明汤甲主观上有伤害汤某和周某的故意,汤甲还点燃了液化气罐,用锄头追打母亲周某,这说明客观上汤甲实施了威胁两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不法侵害。此时,汤某为了阻止自己的妻子被儿子汤甲伤害,于是上前阻拦,在抢夺锄头时击中了汤甲致其倒地,由此可见,汤某反击是为了保护妻子的人身安全,且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汤甲本身,因此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对象条件。最后,汤甲实施的是严重危及汤某和周某的暴力犯罪行为,汤某虽然继续击打,但是这一行为与之前的防卫行为具有紧密的连续性,不应当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而应当认定为是特殊正当防卫。因此,汤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示范答题】
看完这个案件,我唏嘘万分。我认为,案件的关键在于判定汤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接下来,我将结合《刑法》第二十条展开分析。
第一,本案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汤甲嘴上说着要杀死父母,主观上具有伤害汤某和周某的故意,且汤甲实施了点燃液化气罐的行为,还拿着锄头追着周某打,这给汤某和周某造成了巨大的人身安全威胁,汤甲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不法侵害。
第二,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汤甲拿着锄头追着母亲周某打,这时候情况十分危急,已经属于非常紧迫的危险,这说明汤甲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汤某在此时上前拦住汤甲,夺过其手中的锄头,这说明汤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同时,汤某因担心汤甲再次实施不法侵害,其在汤甲倒地后继续用锄头背击打汤甲的行为与之前的防卫行为具有紧密的连续性,属于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系列行为,考虑到当时的紧急情况,不能认定为不法侵害结束,汤某的行为不属于事后防卫或假想防卫。
第三,汤某具有明显的防卫意图。从案情表述看,汤某见自己腿脚不便的妻子被儿子追着打,心中非常着急,于是快步上前拦住汤甲,其目的是保护妻子周某不受儿子汤甲的伤害,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这符合正当防卫的意思条件。
第四,汤某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汤甲十分暴躁,不仅点燃液化气罐,而且还用锄头追打母亲周某,此时汤某为保护妻子周某挺身而出,与汤甲争夺锄头,在争夺锄头的过程中,反手一挥导致锄头背击中汤甲的眉心,因此,这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汤甲的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第五,汤某的行为可构成特殊防卫,其采取的防卫手段未超过必要限度。《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汤甲点燃液化气罐,又用锄头等工具追打周某,这说明汤甲正在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汤某可构成特殊正当防卫,考虑到暴力犯罪的危险级别,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言,造成伤亡的不算过当,故应认定汤某采取的手段未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汤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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