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设计、运营国内原创动漫形象“阿狸”为主的动漫文化公司。被告卢福江系高邮市鼎鑫文具店业主。原告诉称,2007年2月7日、2012年4月5日,原告在国家版权局分别对“阿狸”多种表情系列进行著作权登记;2018年12月27日,原告又在国家版权局对“桃子”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并提供京作登字01-2007-F-0143号、京作登字01-2018-F-348062号、京作登-2012-F-00094673号作品登记证书,证明阿狸、桃子、新版阿狸的卡通形象作者均为徐瀚(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品的著作权均归原告所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私自销售假冒“阿狸”、“桃子”形象的商品,严重侵犯了原告对“阿狸”、“桃子”形象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现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在《扬州晚报》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提供了交通费、律师费等票据证明其为维权所支出的费用为10000元,被告销售侵权商品营业额达10000元。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将如何审判?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将如何审判?”
案例涉及知识产权法相关知识,属于对著作权这一知识点的考查。问题比较明确,需要考生以法官的身份,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进而表明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要对涉案“阿狸”、“桃子”的著作权人、他人使用相关作品是否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等进行判定。
审题点2:“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设计、运营国内原创动漫形象‘阿狸’为主的动漫文化公司。被告卢福江系高邮市鼎鑫文具店业主。原告诉称,2007年2月7日、2012年4月5日,原告在国家版权局分别对‘阿狸’多种表情系列进行著作权登记;2018年12月27日,原告又在国家版权局对‘桃子’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并提供京作登字01-2007-F-0143号、京作登字01-2011-F-348062号、京作登-2012-F-00094673号作品登记证书,证明阿狸、桃子、新版阿狸的卡通形象作者均为徐瀚(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品的著作权均归原告所有。”
这里介绍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可以提供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作为证据。在本案中,原告在“阿狸”、“桃子”等系列形象创作完成后,依法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北京市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上明确记载了著作权人为原告,可以依法认定原告为涉案“阿狸”、“桃子”等系列形象的著作权人,原告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审题点3:“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私自销售假冒‘阿狸’、‘桃子’形象的商品,严重侵犯了原告对阿狸’、‘桃子’形象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现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在《扬州晚报》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提供了交通费、律师费等票据证明其为维权所支出的费用为10000元,被告销售侵权商品营业额达10000元。”
此处说明了被告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以及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作为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销售含有“阿狸”形象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为侵权行为,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在《扬州晚报》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根据实际侵权情况,赔偿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示范答题】
我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在《扬州晚报》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根据实际侵权情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可以提供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作为证据。在本案中,原告在“阿狸”、“桃子”等系列形象创作完成后,依法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北京市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上明确记载了著作权人为原告,可以依法认定原告为涉案“阿狸”、“桃子”等系列形象的著作权人,原告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以及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销售含有“阿狸”形象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为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在原告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以被告违法所得(营业额)确定赔偿数额于法有据,同时,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亦属于赔偿范围。
综上,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在《扬州晚报》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根据实际侵权情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来源:2020国考自由练习4第25题教育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相关文章:
1039电大《高级财务会计》试题和答案20090704-27
1039电大《高级财务会计》试题和答案20080704-27
1039电大《高级财务会计》试题和答案20090104-27
1039电大《高级财务会计》试题和答案20070104-27
1039电大《高级财务会计》试题和答案20070704-27
1039电大《高级财务会计》试题和答案20080104-27
1039电大《高级财务会计》试题和答案20060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