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8日,黄某驾驶机动车无许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载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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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8日,黄某驾驶机动车无许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载四名乘客,每人收取运费50元,行驶中被H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黄某积极配合执法。2019年4月12日,向黄某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黄某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并告知黄某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期限。2019年4月16日,该执法大队对黄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以黄某的行为违反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由,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黄某停止经营活动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黄忠不服,以处罚过重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作为本案的承办法官,你认为该执法大队对黄某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妥当?应如何判决?请说明理由。

【审题要点】

审题点1:“2019328日,黄某驾驶机动车无许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载四名乘客,每人收取运费50元,行驶中被H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黄某积极配合执法。”

此处属于简要的案情介绍,说明黄某是未经行政许可而违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然后在非法运营中被当场查获。要注意的是,黄某积极配合执法,态度良好,且材料中也未提及黄某非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即推断出黄某非法运营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审题点2:“2019412日,向黄某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黄某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并告知黄某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期限。”

从此处中得知,H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向黄某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必要的法定义务,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说明该执法大队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执法,不存在程序违法。从而可推知该题考查的不是程序违法的知识

审题点32019416日,该执法大队对黄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以黄某的行为违反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由,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黄某停止经营活动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

从该处中可得知,该执法大队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黄某作出的罚款,且题干材料已经将该法条提供给我们,需要着重阅读。从该法条中可得出,该执法大队对黄某的处罚是顶格处罚,即按照最严重的罚款数额来处罚黄某,但从材料中我们可推断出,黄某无证违法从事客运经营情节较轻,也未造成严重后果,该执法大队对黄某的处罚涉嫌处罚过当,即该行政处罚的结果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之间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分析到这里,需要我们联想到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处罚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

审题点4:“问:作为本案的承办法官,你认为该执法大队对黄某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妥当?应如何判决?请说明理由。”

从材料最后的“以处罚过重”以及问法中的“是否妥当”,我们也可以初步推断出该题考查的是行政比例原则,由此,我们应当立马联系到关于比例原则的相关知识:比例原则的含义以及三大子原则。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其三大子原则为:适当性原则、最少侵害原则(必要性)和均衡原则。

【示范答题】

如果我是本案的承办法官,从全案看该执法大队对黄某处罚明显不当,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依法判决该执法大队对黄忠的处罚款10万元变更为罚款3万元。理由如下:

第一,黄某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从题干材料中可得知,黄某在违法行为被查处时积极配合执法,且黄某的违法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且执法大队也未提供黄某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事实证据。

第二,处罚过重,明显不当。《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处罚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本案中,该执法大队按照非法营运的处罚上限对黄忠作出10万元罚款时,没有证明按照处罚上限对黄某进行处罚与其违法行为之间的必要性,该行政处罚的结果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之间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均衡原则)。因此,该执法大队队对黄某作出行政处罚10万元的行为违背行政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综合全案事实,可依法判决该执法大队对黄忠的处罚款10万元变更为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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