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动漫影视作品制作公司,投资拍

时间:2024-04-27 20:12:33 5A范文网 浏览: 复习资料 我要投稿

原告广东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动漫影视作品制作公司,投资拍摄了动画电视连续剧《铠甲勇士》,深受小朋友的喜爱。原告根据该电视剧中的动漫形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铠甲勇士系列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之后开发了《铠甲勇士》等极具竞争力的原创动漫精品,“玩具刀(疾影)”是《铠甲勇士》系列玩具之一,原告将该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凭借《铠甲勇士》动漫剧奠定的知名度,产品畅销全国,广受青少年儿童和家长的喜爱。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销售原告享有专利权的三无产品。被告施某某在其经营的渝中区朝天门市场某玩具店,销售了与原告专利“铠甲勇士系列玩具”整体视觉效果相同的“玩具刀(疾影)”。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相关侵权产品,并同时申请公证处对被告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并销售该专利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所售卖的产品与原告产品并不完全相似,被诉侵权设计的刀头更尖、更长,在玩具刀中所占的长度比例更大、宽度比例更小,并不一致;且被告主张其并不知道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害原告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无法提供进货的具体来源。如果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你将如何裁判?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你将如何裁判?”

该问题为考生设定了身份,要求从承办法官的角度谈裁判意见,而且确定了讨论的焦点,就是讨论专利权的归属。根据情况描述,该案例是关于专利权的问题,属于《专利法》中的内容。答题时可以回顾与之有关的知识点展开作答。

审题点2:“原告广东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动漫影视作品制作公司,投资拍摄了动画电视连续剧《铠甲勇士》,深受小朋友的喜爱。原告根据该电视剧中的动漫形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铠甲勇士系列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之后开发了《铠甲勇士》等极具竞争力的原创动漫精品,“玩具刀(疾影)”是《铠甲勇士》系列玩具之一,原告将该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凭借《铠甲勇士》动漫剧奠定的知名度,产品畅销全国,广受青少年儿童和家长的喜爱。”

本段话介绍了案件发生的背景,原告公司拍摄了动画片,并根据动画片的人物形象申请了系列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而且在市场上取得了非常好的反响。这一段话的目的主要就是为考生介绍了一个根本前提,原告公司对“玩具刀(疾影)”具有专利权。

审题点3:“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销售原告享有专利权的三无产品。被告施某某在其经营的渝中区朝天门市场某玩具店,销售了与原告专利“铠甲勇士系列玩具”整体视觉效果相同的“玩具刀(疾影)”。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相关侵权产品,并同时申请公证处对被告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并销售该专利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此处说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施某某经营一家玩具店,销售了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类似的产品,而且产品还是三无产品,即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原告为了收集相关证据,采取公证的形式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保全,其证明力度非常强,基本上能够确定被告确实在售卖相关产品,有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嫌疑,原告据此提出了诉讼。

审题点4:“被告辩称,所售卖的产品与原告产品并不完全相似,被诉侵权设计的刀头更尖、更长,在玩具刀中所占的长度比例更大、宽度比例更小,并不一致;且被告主张其并不知道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害原告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无法提供进货的具体来源。”

本段描述的主要是被告的辩称,通过被告的这段描述,其实也为我们揭露了本案例的讨论核心:

一、被诉商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二、被告的不知情是否影响责任的认定。

【示范答题】

该案件属于专利权方面的案件,如果我是承办法官,我会从以下方面去进行判定。

第一,被诉侵权的“幻影刀”玩具应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公司依法享有“玩具刀(疾影)”外观设计专利权,即享有就侵害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该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和被诉侵权设计“幻影刀”玩具是否相同或近似,两者的比对方式,应从视觉上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进行。本案中,据被告的陈述,两者在刀头的比例和尺寸上稍有差异,被诉侵权设计的刀头更尖、更长,在玩具刀中所占的长度比例更大、宽度比例更小,但该差异对玩具刀整体外观的影响很小,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种外观设计本身区分开来,从而极易导致视觉混同。因此,被诉侵权设计“幻影刀”玩具与授权外观设计“玩具刀(疾影)”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两者属于近似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被告侵权行为成立。一方面,原告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幻影刀”玩具采取了公证购买的方式;另一方面,被告施某某对于其售卖该玩具的事项并未否认,故被诉侵权的“幻影刀”玩具应系被告所销售。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与授权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幻影刀”玩具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有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幻影刀”玩具包装盒上未注明任何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属于“三无产品”,被告并不能据此证明自己是完全“善意不知情”或者“无辜”的,且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即便被告不知道其被诉侵权“幻影刀”玩具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被告施某某已构成专利权侵权,应当立即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来源:2020国考自由练习3第316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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