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的住房属江西省Y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Y县人民政府委托该县自来水公司,根据袁某该住房自来水使用情况,依据《Y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袁某征收污水处理费共计1500元。袁某以Y县政府对其征收污水处理费违法为由,诉至法院,请求Y县政府全部退还已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并对《实施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材料:《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国家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江西省发改委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征收范围是“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请问:如果你是该案的承办法官,如何裁判?
【审题要点】
审题点1:“袁某的住房属江西省Y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Y县人民政府委托该县自来水公司,根据袁某该住房自来水使用情况,依据《Y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袁某征收污水处理费共计1500元。”
此处属于简要的案情介绍,说明Y县人民政府委托该县自来水公司向袁某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缘由和依据。缘由是袁某住房属Y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依据是《Y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而该《实施方案》只是该县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
审题点2:“袁某以Y县政府对其征收污水处理费违法为由,诉至法院,请求Y县政府全部退还已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并对《实施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从此处可得出,袁某以Y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自此我们应想到“行政委托”这一知识点,被告为委托的行政机关,而非被委托的组织。此外袁某在请求法院判决Y县政府退还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外,还要求对《实施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题点3:“规范性文件材料........”
此处提供了该题解答(裁判)的法律依据,且该些规范性条文一般属于较为生疏的规定,但对正确解答此题至关重要,需要我们着重阅读。
【示范答题】
如果我是本案的承办法官,从全案看应依法判决撤销Y县政府征收袁某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为,责令Y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袁某返还1500元污水处理费,此后,向Y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涉案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予以修改。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适用错误。《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江西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征收范围是“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但《实施方案》所确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却扩大至“Y县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使用城市供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作为Y县政府征收袁某污水处理费的合法性依据。在袁某未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情况下,Y县政府向其征收污水处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第二,附带审查《实施方案》的合法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本案的《实施方案》违反上位法规定,在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同时,应向Y县政府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对涉案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予以修改。
综上所述,应依法判决撤销Y县政府征收袁某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为,并责令返还,并向Y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实施方案》相关条款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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