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于2019年7月5日向原告作出临烟专[2019]许不准字第116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该决定认为原告于2019年6月22日向该局提出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面申请,该局依法进行了审查,因原告经营的公益积德前进超市位于中学周围,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并将该决定书以国内挂号信函方式邮寄送达给原告。原告张向荣收到临烟专[2019]许不准字第116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张向荣称,根据临洮县信访局、临洮县人民政府信访办、法制办公室临信发(2015)36号《张向荣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答复,2019年4月8日,临洮县工商局向原告颁发了《营业执照》,批准原告设立公益积德前进超市,经营范围为其他综合零售。同年5月1日,原告租赁水泉街道房屋,6月25日临洮县公益积德前进超市开业。原告为了全镇群众的公益事业,报答自己的家乡,超市商品都是微利,超市如果不经营烟草是无法维持的,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不合理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临烟专[2019]许不准字第116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将如何判决?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将如何判决”
根据案情,该案件涉及行政法,考查的知识点为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许可。问题设问简单明了,需要考生从审判法官的角度,运用行政许可相关知识点,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判决。在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思考被告是否具有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权限,不予行政许可是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从而作出判决。
审题点2:“被告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于2019年7月5日向原告作出临烟专[2019]许不准字第116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该决定认为原告于2019年6月22日向该局提出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面申请,该局依法进行了审查,因原告店铺位于中学周围,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并将该决定书以国内挂号信函方式邮寄送达给原告”
此处说明了被告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案被告临洮县烟草专卖局具有审查、批准、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具有涉案事由法定权限。
审题点3:“原告张向荣收到临烟专[2019]许不准字第116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张向荣称,根据临洮县信访局、临洮县人民政府信访办、法制办公室临信发(2015)36号《张向荣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答复,2019年4月8日,临洮县工商局向原告颁发了《营业执照》,批准原告设立公益积德前进超市,经营范围为其他综合零售。同年5月1日,原告租赁水泉街道房屋,6月25日临洮县公益积德前进超市开业。原告为了全镇群众的公益事业,报答自己的家乡,超市商品都是微利,超市如果不经营烟草是无法维持的,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不合理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临烟专[2019]许不准字第116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此处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主要依据为“根据临洮县信访局、临洮县人民政府信访办、法制办公室临信发(2015)36号《张向荣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答复”,考生需要思考,政府部门的答复意见是否能够成为向原告颁发许可证的法定条件。本案原告向被告临洮县烟草专卖局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材料进行依法审查,并经过现场勘查,认定原告经营的公益积德前进超市位于中学周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所持有的政府文件不能成为获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故,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示范答题】
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具有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案被告临洮县烟草专卖局具有审查、批准、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具有涉案事由法定权限。
第二,被告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原告向被告临洮县烟草专卖局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材料进行依法审查,并经过现场勘查,认定原告经营的公益积德前进超市位于中学周围。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所持有的政府文件不能成为获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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