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1日12时许,王某某无证驾驶青A48119银灰色黄海傲龙牌SUV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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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1日12时许,王某某无证驾驶青A48119银灰色黄海傲龙牌SUV越野车(车重1.7吨)在大通县宁张公路24公里青铝生活区北区大门南侧靠宁张公路东侧马路边,与董某某乘坐的车辆因超车发生争执后与董某某、董某、郑某某发生争执、撕打。后被告人王某某欲驾车离开时,董某某上前阻拦并挡在该车的引擎盖前,被告人王某某非常愤怒,大叫着:“去死吧”,并强行驾车行驶,将站在其车辆左前方的董某某撞倒在地并加大油门从其身上碾压过去后逃逸。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XX在家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你是承办法官,将如何判定?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承办法官,将如何判定?”

此处设定了考生身份,要求我们从承办法官的角度谈处理意见,因此在作答的时候需要对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进行判断,并以此确定展开论述的方向。在这一案例中,题目问法已经非常明确,就是讨论是否构成犯罪。

审题点2:“201912112时许,王某某无证驾驶青A48119银灰色黄海傲龙牌SUV越野车(车重1.7吨)在大通县宁张公路24公里青铝生活区北区大门南侧靠宁张公路东侧马路边,与董某某乘坐的车辆因超车发生争执后与董某某、董某、郑某某发生争执、撕打。”

本段话交待了事件发生的背景,双方因为超车问题发生争执,在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直接在公路旁边停下进行争吵厮打。

审题点3:“后被告人王某某欲驾车离开时,董某某上前阻拦并挡在该车的引擎盖前,被告人王某某非常愤怒,大叫着:“去死吧”,并强行驾车行驶,将站在其车辆左前方的董某某撞倒在地并加大油门从其身上碾压过去后逃逸。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段话交待了事情的发展及结果,在争吵之下,王某某率先停下争吵,准备驾车离开,但是董某某阻止其离开,并采用极端方式用身体来阻拦车辆,王某某面对这种情况,情绪已经失控,冲动之下产生杀意,强行驾车撞到董某某再从其身上碾过,意图十分明显,但是之后董某某并没有死亡,那么王某某的犯罪形态,就是案例应该讨论的重点了。

【示范答题】

如果我是承办法官,我会从以下方面去进行判定:

第一,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王某某和董某某一行人因为超车问题产生争执、厮打,在想要驾车离开之时被对方百般阻拦,情绪比较激动,属于比较失控的状态,在当时的情绪作用下,产生了杀人的想法,从其大声叫喊“去死吧”能够看出当时的想法;并且从其实施的行为上来看,王某某驾驶重约1.7吨的越野车撞倒董某某再从其身上碾过,可能足以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综合以上客观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且实施了相关行为,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王某某已经完成其驾车碾压的行为,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最终却并没有造成董某某死亡的结局,这一结果意味着王某某的行为未得逞,而未得逞的发生是超出了王某某的预期的,是王某某完全没有预料到的结果,所以其构成犯罪未遂。至于王某某事后在家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且其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王某某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受害人的死亡,所以应当比照故意杀人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来源:2020国考自由练习5第88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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