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岁的李某因怀疑居住在其楼上的邻居韦某用法术诅咒而怀恨在心。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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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的李某因怀疑居住在其楼上的邻居韦某用法术诅咒而怀恨在心。2018年5月4日8时许,李某在家中听见韦某准备从楼上下来,很生气,当韦某走到李某家门口时,李某拿起事前已经放在门口鞋柜上的镰刀冲出家门口朝韦某的头部砍去,韦某头部被砍伤后一边呼救一边往楼下跑,此时李某母亲出来阻拦,李某仍不顾阻止追上去,还想继续加害韦某,但是被从楼上赶下来的韦某丈夫马某和邻居制服并夺走李某手中的镰刀。经鉴定,韦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九级残疾。李某被抓获后,辩称自己没有杀害韦某的想法,只是想拿刀吓唬韦某,韦某在与其抢刀的过程中受伤,系误伤,其无罪。如果你是承办法官,请谈谈你的处理意见。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承办法官,请谈谈你的处理意见”

该问题为考生设定了身份,要求从承办法官的角度谈处理意见,此时需要判断案件的性质,由此决定从哪个方向展开作答。从案情描述看,该案件涉及故意杀人,应当受到《刑法》规制,这一点可以放在开头。我们就可联系故意杀人相关知识点展开回答。

审题点2:“15周岁的李某”

看到年龄时,可以敏感地联想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考点。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的年龄在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之间,因此李某对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题点3:“李某因怀疑居住在其楼上的邻居韦某用法术诅咒而怀恨在心。2018548时许,李某在家中听见韦某准备从楼上下来,很生气,当韦某走到李某家门口时,李某拿起事前已经放在门口鞋柜上的镰刀冲出家门口朝韦某的头部砍去,韦某头部被砍伤后一边呼救一边往楼下跑,此时李某母亲出来阻拦,李某仍不顾阻止追上去,还想继续加害韦某,但是被从楼上赶下来的韦某丈夫马某和邻居制服并夺走李某手中的镰刀。经鉴定,韦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九级残疾。”

案情描述还原了案件发生过程。从案情来看,李某对韦某怀恨在心,在韦某准备从楼上下来时,拿起事先准备的镰刀砍往韦某的头部,且在受到阻拦后仍然要追上去继续加害。综合“怀恨在心”“追上去继续加害”等表述,李某主观上对韦某有杀害的故意,且客观上李某实施了杀人行为,其持刀往韦某的要害部位头部砍去,就是实施杀人行为的表现。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因为被韦某丈夫和邻居制服而未得逞,这属于因“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情形,因此可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题点4:“李某被抓获后,辩称自己没有杀害韦某的想法,只是想拿刀吓唬韦某,韦某在与其抢刀的过程中受伤,系误伤,其无罪。”

李某虽然辩称自己没有杀人想法,但是我们从李某的犯罪过程可判定,其主观上有杀害的犯意。由于这一点与审题点3的分析内容高度重合,因此答题时注意去重,着重判断李某行为,顺带提一句李某的辩称不成立即可。

【示范答题】

该案件属于故意杀人案件,受到《刑法》规制。综合案件事实,我作为案件承办法官,谈谈自己的处理意见。

第一,李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15周岁,应当对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李某未能正确处理与邻里之间产生矛盾和关系,而是怀疑韦某诅咒和谋害自己进行无端猜疑,并事前准备好作案凶器镰刀蓄谋报复韦某,且采取过激行为,亦不计后果地用镰刀朝韦某要害部位头部砍去,尤其是韦某被砍中想要逃离时,李某还想继续加害韦某,致韦某轻伤二级,故李某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砍伤韦某头部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李某的辩称不成立。

第二,应当对李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李某被从楼上赶下来的韦某丈夫马某和邻居制服并夺走李某手中的镰刀,属于由于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有得逞的情形,因此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且其系未成年人,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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