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7日,叶某因王某对其不带钱到诊所算账表示不满意,继而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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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7日,叶某因王某对其不带钱到诊所算账表示不满意,继而二人发生争执厮打。叶某后被同村村民劝出诊所大门外。十余分钟后,叶某从诊所外的大路上再次折回诊所,见王某在诊所院内站着,便小跑冲到王某面前抬起右脚踹王某,王某侧身躲闪时用手甩开叶某某的右腿,致叶某摔倒在王某旁边的电动车上,后叶某坐在地上手摸左腿叫喊腿疼、不能动。后王某家属随即报警,且拨打120请求救护,叶某入院后王某家属支付了叶某的医疗费用。随后,经司法鉴定,叶某的左下肢损伤致左侧腓骨中下段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请从法官的角度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王某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审题要点】

这道题虽然有两问,但是解答两问的关键在于判断王某的行为性质。从案情描述来看,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我们判定的要点,因此我们可按照要求将自己设定为法官,随后以法律为准绳,援用《刑法》第二十条展开判定。《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法条可知,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二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三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四是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五是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随后我们可结合案情展开判定。

审题点1:“201877日,叶某因王某对其不带钱到诊所算账表示不满意,继而二人发生争执厮打。叶某后被同村村民劝出诊所大门外。”

这里介绍了叶某与王某之间的过节,也是事情的起因。我们可以看到,两人之间有冲突,后这种冲突被叶某的同村村民劝解,叶某离开。

审题点2:“十余分钟后,叶某从诊所外的大路上再次折回诊所,见王某在诊所院内站着,便小跑冲到王某面前抬起右脚踹王某,王某侧身躲闪时用手甩开叶某某的右腿,致叶某摔倒在王某旁边的电动车上,后叶某坐在地上手摸左腿叫喊腿疼、不能动。后王某家属随即报警,且拨打120请求救护,叶某入院后王某家属支付了叶某的医疗费用。随后,经司法鉴定,叶某的左下肢损伤致左侧腓骨中下段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这段话说明了事情发生的详细经过。受劝解离开的叶某再次返回,目标十分明确,直接跑到王某面前抬起右脚踹他,这就说明叶某主观上有伤害王某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侵害王某的行为,这一行为应当被认定是不法侵害,且这种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这边的王某面对叶某的飞踹,选择的是躲闪以及用手甩开他的右腿,这是王某抵抗叶某伤害的一种方式,从目的上看,王某始终没有离开诊所,其并无故意伤害叶某的意愿,只是在面临叶某攻击时抵抗。这种抵抗虽然造成了叶某轻伤的后果,但是综合看王某的防卫手段和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这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综上,王某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是正当防卫。

审题点3:“请从法官的角度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王某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在最后,我们可以给出结论,即王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王某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示范答题】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判定王某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我是法官,我会援用《刑法》第二十条进行判定。

第一,本案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所谓不法侵害,是指能够危害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叶某因为没有带钱到诊所算账,与王某发生争执厮打,在被他人劝离诊所十多分钟后,再次返回诊所冲向王某,并抬起右脚踹王某,这说明叶某主观上有伤害王某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行为,威胁到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应当被认定为不法侵害。

第二,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叶某突然用右脚踹王某,这说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王某在此时躲闪,并用手甩开叶某的腿,这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并非事后防卫。

第三,王某具有防卫意图。叶某跟王某产生争执后至叶某再次返回,王某自始至终没有离开诊所,没有侵害叶某的故意,且王某用手甩开叶某的右脚,也是因为叶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了王某的人身安全,这说明王某具有防卫的意图,并无故意伤害的意图,因此不宜判定为故意伤害。

第四,王某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叶某用右脚踹王某,这说明叶某就是不法侵害人本人,此时王某针对叶某展开反击,这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要件。

第五,王某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王某虽然导致叶某轻伤,但是王某没有主动向叶某发难,而是在叶某用脚踹自己时进行躲闪后甩开叶某的腿,王某的防卫手段和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综上,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王某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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