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叶某给李某清做了20天左右的劳务,双方未办理结算。2019年6月24日8时许,叶某到李某清住处要求李某清支付劳务费,双方发生口角,叶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在等待公安机关出警期间,李某清动手打了叶某一拳,叶某躲过后,李某清又向叶某右脸颊打去,叶某为阻止李某清继续实施暴力行为,抓住李某清的衣领将其推倒并按在地上,之后叶某在李某清的要求下将其松开,两人从地上起来,李某清随即发现膝盖无法直立,经医院检查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半月板不可逆性碎裂,属于二级伤残。请问:如果你是法官,对叶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法官,对叶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问题为考生设置了身份,即“法官”,考生需要站在审判法官的角度分析案件情节,对叶某的行为做出定性。在本案中,叶某在索要债务期间受到来自他人的不法侵害,并面对不法侵害采取了一定的制止行为,考生可考虑正当防卫。答题时需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考虑案发时的具体情形,对起因条件、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等进行梳理。
审题点2:“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叶某给李某清做了20天左右的劳务,双方未办理结算。2019年6月24日8时许,叶某到李某清住处要求李某清支付劳务费,双方发生口角,叶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在等待公安机关出警期间,李某清动手打了叶某一拳,叶某躲过后,李某清又向叶某右脸颊打去,叶某为阻止李某清继续实施暴力行为,抓住李某清的衣领将其推倒并按在地上”
这里说明了叶某遭受不法侵害的具体情况。由案情可知,双方发生口角并在等待公安机关出警期间发生打斗,李某清首先动手打叶某,叶某躲过后,李某清又再次主动攻击叶某,因此,此时叶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也是叶某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叶某为阻止李某清继续实施暴力行为,抓住李某清的衣领将其推倒并按在地上,叶某具有进行正当防卫的主观意图,具有合法性。
审题点3:“之后叶某在李某清的要求下将其松开,两人从地上起来,李某清随即发现膝盖无法直立,经医院检查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半月板不可逆性碎裂,属于二级伤残”
案情进一步发展,李某清要求松开的时候,叶某并未实施进一步的攻击行为,但是两人从地上站起来的时候发现李某清出现伤残,考生可以思考该该伤残结果是否由叶某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导致的,根据上文分析,叶某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在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造成了李某清的伤害结果,属于“为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示范答题】
我认为叶某构成正当防卫。具体理由如下:
第七,叶某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成立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必须面临现实的不法侵害,否则可能构成“假想防卫”。在本案中,双方在等待公安机关出警期间发生打斗,李某清首先动手打叶某,叶某躲过后,李某清又再次主动攻击叶某,因此,此时叶某面临着具有进攻性质的不法侵害,其在自身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予以反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叶某面临的侵害对其合法权益具有进攻性、威胁性和紧迫性,叶某进行正当防卫符合起因条件。
第八,叶某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叶某在主观上是为阻止李某清继续实施暴力行为而反击,并不存在伤害李某清的故意,只是为了防止自身再次遭受侵害,才抓住李某清的衣领将其推倒并按在地上,因此,叶某具有进行正当防卫的主观意图。
第九,叶某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要件。成立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本案中,叶某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李某清进行了防卫和反击,在对象条件方面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叶某的反击行为并超过必要限度。在李某清要求松开时,叶某并未实施进一步的攻击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手段适当。在防卫过程中造成造成了李某清二级伤残的伤害结果系意外,叶某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叶某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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